城市規模彈性

城市規模彈性

城市規模彈性是指城市人口與占地規模應有一個變化的幅度。城市規模是由政治因素(國家政治體制、政治制度)、自然因素(區域資源、地理位置、地質地貌)、經濟因素(產業結構勞動力水平、交通運輸)、物質要素(市政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規模)等決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規模彈性
  • 外文名:City size elasticity
設定,作用,

設定

城市規模的彈性不僅表現大、中、小三個層次的差異,就是在每個層次也有巨大的差異。認為當某城市總體規劃不斷地修改,控制不住其人口規模的原因之一就是對城市的規模彈性認識不足,或沒有規定城市規模彈性而造成的。
城市規模彈性自由度系指規模的最大與最小兩者極限值之間的變化幅度。城市規模彈性是依據城市自然要素、經濟要素和物質要素而決定的。在區城規劃中提出以城市可能得到的水量為限,確定城市的最大允許發展的規模,作為彈性自由度的上限。
因為人口培養和經濟發展水資源的制約。對於水源充足的城市,可以考慮由自然因素的其他方面或物質要素、經濟要素來確定城市人口的規模上限,如城市產品生產成本、城市交通所能承擔的最高限度等。城市規模彈性的下限點根據經濟因素、物質因素確定的,如為了保證公共設施的效益,使用人數或占用時間的下限值;捷運每天載定量不應少於多少人等。

作用

城市規模彈性是城市規模的重要系統依據。根據城市規模彈性去制定城市規劃不會再出現人口的膨脹和用地超過限度。才能保證在規劃中不能就城市說城市,就規劃論規劃,只有從區域經濟,從巨觀經濟的高度確定城市規模彈性,才能使規劃具有規律性和巨觀效益性。
有了規劃的上限和下限近期實施多項規劃,可按上限控制,按下限設計,使這期規劃近期實施,近期建設有這期規劃為依託,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應當允許城市人口和用地具有一定的彈性,有利於城市競爭優勢的發揮、利於形成城市最優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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