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水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藍線
  • 檔案號:第 145號
  • 發布日期: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背景,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地方政策,

背景

城市藍線
並確定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並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城市藍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2005年11月28日經建設部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

辦法全文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28日經建設部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澇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城市藍線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時劃定。
城市藍線應當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第六條

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考慮城市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範圍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七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體,劃定城市藍線,並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條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並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

城市藍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相應調整城市藍線。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條

在城市藍線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
(五)其它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在城市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准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的用地或水域的,應當報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後,應當限期恢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藍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政策

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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