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城市藍線規劃管理辦法是廣水市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水體及生態資源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需要保護的城市水域(包括河流、水庫、湖泊、濕地、水渠等)邊界控制線。
第三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藍線的劃定工作,市規劃、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城市藍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城市藍線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所控制的河流、水庫、湖泊、濕地、水渠等界限劃定;
(二)城市藍線控制範圍應當包括為保護城市水體而必須進行控制的區域;
(三)城市藍線劃定應當考慮堤防、防洪、環保、景觀、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範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座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五條 城市藍線正式方案形成前應徵求相關部門及市民意見。城市藍線劃定後,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六條 批准的城市藍線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條 城市藍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相應調整城市藍線。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水域和遵守城市藍線管制的義務,有對違反城市藍線管制行為進行監督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納入城市藍線劃定的各類用地、建(構)築物、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及其控制範圍,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做好規劃控制工作。
第十條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的建設行為;
(二)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污染城市水體的行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體的行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五)其他對城市藍線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定期對城市藍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擅自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藍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有關機關應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