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水系生態藍線管理辦法(試行)

《廈門市水系生態藍線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27日印發,共五章十七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水系生態藍線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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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水系生態藍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廈門市水系生態藍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水系保護與管理,改善生態及人居環境,確保水工程運行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廈門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系生態藍線,是指廈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水庫、溪流和輸水管渠等地表水體的保護和控制地域界線。
第三條 水系生態藍線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規划行政、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藍線的劃定、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水系生態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水系生態藍線管理和對違反水系生態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水系生態藍線劃定
第五條 水系生態藍線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水系生態藍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控制範圍界定清晰,做好與其他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有效銜接;
(二)統籌考慮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確保水工程安全,改善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
(三)符合城市發展總體目標;
(四)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要求;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
第七條 水庫、溪流、輸水管渠等水系,按照以下原則劃定生態藍線:
(一)水庫:水庫生態保護藍線範圍為水庫校核洪水位線外延30米確定,大壩部分為其周邊外延50米確定;
(二)溪流:有堤防段的溪流,規劃城市建設區按照堤防堤腳外沿線外延不少於30米確定,非規劃城市建設區段按照堤防堤腳外沿線外延不少於15米確定;無堤防段的溪流,規劃城市建設區按照防洪岸線外延不少於30米確定,非規劃城市建設區段按照防洪岸線外延不少於15米確定;
(三)輸水管渠:原則上按照輸水管渠的保護範圍確定。
首次劃定藍線,局部與已實際用地重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等部門協商調整。
第八條 水系生態藍線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區級人民政府意見。
水系生態藍線一經劃定,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因城鄉規劃建設發展需要調整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調整後的水系生態藍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鄉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調整後的水系生態藍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九條 在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劃定的水系生態藍線,落實水系生態藍線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
第三章 水系生態藍線管理
第十條 各區政府負責水系生態藍線的實施管理,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將水系生態藍線納入“多規合一”平台,並進行規劃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系生態藍線的監督;環境保護、城管執法、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市政園林和港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系生態藍線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
第十一條 在水系生態藍線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破壞水系,從事與防洪排澇、水環境保護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動;
(二)擅自建設與防汛排澇、濕地保護、水源工程安全無關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和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污染水體的行為;
(四)擅自填堵、占用水系生態藍線範圍的行為;
(五)影響水系生態藍線保護範圍內設施安全的爆破、取土和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在水系生態藍線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建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還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涉及水系生態藍線管理範圍內用地的項目,在項目策划過程中應當徵求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水系生態藍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制訂遷移或者拆除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系生態藍線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或者破壞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水系生態藍線控制範圍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辦法解讀

主要內容

《辦法》以水系管理和保護為主線,重點圍繞水系生態藍線劃定、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明確了相關義務和權力。
(一)總則(第一條至四條),主要說明制定辦法的依據、範圍、主體單位及義務權利。《辦法》所稱水系生態藍線,依據《城市藍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5號),結合我市實際水系情況提出。
(二)水系生態藍線劃定(第五條至九條),主要體現水系生態藍線保護範圍規劃劃定、批准機關、劃定規劃原則。一是明確水庫、河岸和輸水管渠等水系生態藍線保護範圍,主要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和《廈門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的相關範圍規定提出的。二是明確水系生態藍線規劃報批程式,批准機關等。
(三)水系生態藍線管理(第十條至十四條),主要說明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藍線範圍內禁止活動內容。一是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系生態藍線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二是禁止在水系生態藍線管理範圍內從事破壞水系,擅自填堵、占用水系,擅自建設與防汛或水源工程安全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三是在水系生態藍線管理範圍內新建、改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要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法律責任

《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一是在水系生態藍線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或者破壞活動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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