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排放權交易

垃圾排放權交易

垃圾排放權交易是一種經濟手段,兼有懲罰和鼓勵的效用,有助於樹立垃圾排放與處理的責任意識和成本觀念。所謂垃圾排放權交易,是指在“分區、分級、分期、分類”控制垃圾排放總量前提下,垃圾生產者(交易主體)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垃圾排放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垃圾排放權交易
  • 同類詞:排污權交易,碳交易
定義,性質與作用,擴展閱讀,

定義

垃圾排放權交易,是指在“分區、分級、分期、分類”控制垃圾排放總量前提下,垃圾生產者(交易主體)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垃圾排放量。

性質與作用

減排者作為排放權的賣方將節約出來的剩餘排放權出售並獲得經濟回報,這實質上是市場對有利於環境的外部經濟性的補償;相反,那些無法按照政府規定減排或認為減排代價過高而不願減排的超排者只得作為排放權的買方,不得不去交易市場購買其必須減排的排放權,其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為其外部不經濟性而付出的代價。
排放權交易有助於平衡公平與效益矛盾,達到控制垃圾排放總量、降低垃圾管理成本和促進生產與消費可持續發展等目的。
垃圾排放權交易是一種經濟手段,兼有懲罰和鼓勵的效用,有助於樹立垃圾排放與處理的責任意識和成本觀念。通過排放權交易,還可以在市區內部形成由經濟手段轉化而成的行政壓力,並促成這些壓力在垃圾減排、分類回收、終端處置等方面的傳導和配置,迫使政府和企業主動轉變思路。顯然,這些都是廣州緊缺的,對破解垃圾處理的僵局具有現實意義。
如果建立排放權交易市場,把垃圾處理當成環衛全局性改革去推動,財政資金和交易所得就能回饋到環衛體系中,為其升級提供動力。排放權交易是一次整體上的改革。排放權交易是關鍵的棋子,很可能會“走活”垃圾處理整盤棋。

擴展閱讀

“企業排垃圾超量要畀錢”市民盟擬在市兩會提交“構建垃圾排放權交易體系”提案 稿源:南方都市報 2010-03-10 作者:孫瑩 原創
本報訊 (記者 孫瑩)每個企業有額定“垃圾排放權”,排少了可以出售,排多了就要購買。市民盟打算在兩周后的市兩會上,提交“構建垃圾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提案。提案執筆人、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總工熊孟清博士認為,經濟手段能比政府硬性操作更好地解決垃圾圍城問題。
垃圾處理“鄰避效應”凸顯
提案中稱,垃圾處理的“鄰避效應”愈發凸顯,各區民眾極力拒絕所在地區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同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征地日益艱辛。
熊孟清認為,白雲區受納了中心城區所有垃圾,但並未因此獲得經濟效益,而且,因建設垃圾處理設施失去的發展機會也未獲得補償,這極大地挫傷了白雲區建設垃圾處理設施的積極性。而其他行政區在擴大再生產的同時生產出更多垃圾,但並未因此多支付垃圾處理費,這又負面地鼓勵了這些行政區推卸垃圾處理責任。
熊孟清提出,建立“垃圾排放權交易體系”正是治理“鄰避效應”的“良方”:垃圾生產者之間,可以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垃圾排放量。少排垃圾的,可以出售“垃圾排放權”。排多了的,就要到市場上去購買。
排放權初始分配是難題
熊孟清說,構建該體系,需要先測算出環境容量,初始分配排放權,然後建立排放權交易市場。
最難的就是排放權初始分配。這一步,涉及面廣且難度大,必須綜合考慮新老企業、污染程度不一的企業利益均衡等問題;不同功能區也要考慮,如工業區、商業區和休閒旅遊區等之間排放權應合理分配。
垃圾排放權交易市場可跨域同享,當然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對那些失去發展機會的地區予以適度補償。
熊孟清還提出,這個體系的關鍵在於不應該由政府硬性操作,對垃圾排放的懲罰、對受害者的經濟補償,都是政府說了算;而應該讓排放方、處理方都有軟性討價還價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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