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函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加強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要求,推動行業誠信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部地質勘查管理司組織中國自然經濟研究院編寫了《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送你單位徵求意見。請於7月15日前將意見返回部地質勘查管理司。
聯繫人:董大嘯 王華兵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地質勘查管理司
郵 編:100812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6月4日
細則全文
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2019年05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勘查活動】 《辦法》第二條所稱地質勘查活動涵蓋綜合
地質調查及勘查、專業
地質勘查技術服務及
地質災害防治等。綜合地質調查及勘查包括區域地質調查、
海洋地質調查、油氣資源勘查、液體礦產勘查、氣體礦產勘查、固體礦產勘查、城市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及其他相關地質調查及勘查活動等;專業地質勘查技術服務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航空地質調查、遙感地質調查、地質鑽探、地質坑探、地質槽探、地質實驗測試及其他相關地質勘查技術服務活動等;地質災害防治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
第三條【職責分工】 自然資源部組織對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國家重大項目、存在爭議問題、轉辦交辦等事項的監督檢查;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標準規範開展工作;擬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對取得甲級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基礎上,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其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監督抽查。
第二章 監管方式和手段
第五條【標準規範】 《辦法》第五條所稱地質勘查的標準和規範是指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應當遵守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包括綜合地質調查及勘查類、專業地質勘查技術服務類、地質災害防治類。自然資源部負責制定、修訂並發布開展地質勘查的標準及規範;行業學會協會負責地質勘查團體標準規範的制定實施工作,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開展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研究制定,引導、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地質勘查的標準規範。
第六條【隨機公開】 《辦法》第七條所稱“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是指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並及時公開檢查情況和檢查結果。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七條【建立兩庫】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統籌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統稱“兩庫”)。根據監管服務平台採集的地質勘查單位信息建立覆蓋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包括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受行政委託實施監管業務的工作人員,以及熟悉地質勘查標準規範的專家學者,並按照所在單位、執法崗位、資格資質、業務專長等進行分類標註。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者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要根據檢查對象和監督檢查人員變動情況,對“兩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檢查原則】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要求,每年從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抽查比例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內檢查對象名錄庫總數的5%。從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符合條件的檢查人員,一般不少於3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檢查人員要如實記錄、歸集監督檢查全過程工作情況,包括監管事項、監管對象、監管方式、檢查表單、監管內容、監管結果、監管部門、監管人員、監管時間等內容。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結束後20個工作日將監督檢查全過程工作情況通過監管服務平台進行公開。
第九條【部級抽查】 自然資源部統籌建立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要求對取得甲級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進行監督抽查。年度抽查工作計畫由自然資源部確定後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行業自律】 鼓勵行業學會協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採集、共享機制,制定會員單位信用信息採集、管理、套用以及信用評價和分類管理的標準,制定紅名單產生規則、標準,健全會員單位信用檔案。
指導行業學會協會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方式,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開展
信用管理專業知識培訓,使會員單位及時了解掌握信用管理知識,提高會員單位誠信意識和信用管理能力。
第三章 信息填報與公示
第十一條【監管平台】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設立“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專欄或連結。監管服務平台設立行業動態、地質勘查單位信息、監管信息、行業自律、行業統計、投訴/舉報等功能模組。
第十二條【信息填報】 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基本情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信息公示填報工作;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都應進行註冊,按照填寫說明自主填報單位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全程留痕、即時可查。地質勘查單位應於每年1月份通過監管服務平台填報上年度行業統計信息。
第十三條【公示內容】 監管服務平台公示的地質勘查單位信息具體包括:
(一)地質勘查單位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主要業務活動等信息;
(二)地質勘查單位基本信息變更情況;
(三)地質勘查單位取得的各類資質信息;
(四)地質勘查單位受到各類資信機構的認證評價信息;
(五)地質勘查單位獲得的各類榮譽獎勵記錄;
(六)地質勘查技術人員信息;
(七)地質勘查項目業績信息、政府部門委託的地質勘查項目及履約情況;
(八)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業績信息;
(九)地質災害防治技術人員信息;
(十)地質災害防治設備儀器信息;
(十一)被列入紅名單、異常名錄及黑名單的信用記錄。
上述條款中第一項至第十項信息由地質勘查單位填報,其中第六項信息由地質勘查單位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第十一項異常名錄和黑名單記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採集公示;第十一項紅名單記錄由行業學會協會挖掘產生,並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推送。
第十四條【平台套用】 中央財政出資或政府購買服務的地質勘查項目招標信息和中標信息由自然資源部在監管服務平台發布,地方財政出資或政府購買服務的地質勘查項目招標信息和中標信息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採集並在監管服務平台發布。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處理
第十五條【檢查內容】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地質勘查單位填報的公示信息是否正確、真實、有效;
(二)地質勘查單位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填報行業統計數據;
(三)地質勘查單位是否按照相關約定完成政府部門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
(四)地質勘查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地質勘查標準規範的情況,地質勘查報告是否按照地質勘查的標準規範編寫;
(五)地質勘查單位是否按照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
(六)地質勘查單位是否存在契約欺詐、無證照經營、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出借和借用地質災害防治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七)地質勘查單位是否存在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地質勘查質量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八)地質勘查單位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自然資源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異常名錄進入】 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監管服務平台公示,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關義務。
(一)地質勘查單位填報的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地質勘查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填報行業統計數據的;
(三)地質勘查單位未按照相關約定完成政府部門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
(四)地質勘查單位在地質勘查活動中違反地質勘查標準規範,導致勘查質量較差的;地質勘查報告不符合地質勘查標準規範的;地質勘查活動不符合綠色勘查標準規範,存在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五)地質勘查單位未按照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
(六)地質勘查單位拒絕和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以及對舉報投訴事項進行核實的。
第十七條【異常名錄移出】 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要求整改到位,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向作出處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其提出核實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在查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在監管服務平台公示。
第十八條【黑名單進入】 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黑名單的決定,通過監管服務平台公示。
(一)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按規定進行整改,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地質勘查單位存在契約欺詐、無證照經營、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出借和借用地質災害防治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三)地質勘查單位存在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地質勘查質量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四)地質勘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自然資源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十九條【黑名單移出】 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可向作出處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其提出核實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在查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將其移出黑名單的決定,並在監管服務平台公示。
第二十條【重點檢查】 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1次;對被列入黑名單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2次。
第二十一條【抽查時間】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底前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於6月底前,通過監管服務平台向自然資源部報送監督管理工作報告及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舉報投訴】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單位被舉報或投訴的事項進行檢查核實;自然資源部負責對地質勘查單位被舉報或投訴,確需自然資源部處理或相關部委聯合處理的事項進行檢查核實。
第五章 信息使用與共享
第二十三條【行政懲戒】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與地質勘查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政府資金安排使用、項目招標、資質審批、授予榮譽獎勵等工作中,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環節,將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作為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依法予以限制,從嚴要求;對被列入黑名單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四條【行業懲戒】 行業學會協會要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列入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期間的會員單位實行警告勸誡、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行使會員權利、勸退(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不得將列入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期間的會員單位推薦為紅名單。
第二十五條【行業激勵】 行業學會協會對紅名單會員單位實施以下獎勵措施,通過學會協會會刊、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布其良好信用信息,在行業內予以通報表彰,向政府部門及招標人提供信用信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在行政管理、政府資金安排使用、項目招標、資質審批、授予榮譽獎勵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的建議,依照法律法規、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規定採取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紅名單退出】 紅名單形成後,如被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監管服務平台列入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行業學會協會應將相關地質勘查單位從紅名單中刪除,地質勘查單位退出紅名單後,行業學會協會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立即停止對其實施獎勵和扶持,並對列入黑名單的會員單位加大懲戒力度。行業學會協會將會員單位列為紅名單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信息共享】 自然資源部對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監管工作掌握的信息進行採集匯總,負責監管服務平台與國家信用入口網站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互聯互通,及時推送、公開異常名錄和黑名單信息;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監管工作掌握的信息進行採集匯總,負責監管服務平台與地方信用入口網站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互聯互通,及時推送、公開異常名錄和黑名單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解釋部門】 本實施細則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