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是通過對地表水體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和影響預測評價基礎上,判斷擬建項目選址或水污染物排放能否滿足環境功能要求。分析對地表水體環境質量的影響程度,為擬建項目選址及
水污染控制提供技術依據。
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內容包括評價工作分級、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預測、提出環境影響結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的地表水評價,應在對擬建項目的水污染特徵進行準確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周密調查及監測等手段,掌握評價地表水體的基本情況和環境特徵,採用合理的評價方法.對地表
水環境質量現狀和影響預測,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所需的基本資料
評價水環境影響所需的基本資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水域功能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資料
調查內容包括用水情況、供需關係、水質要求及漁業、水產養殖水域面積等,並應注意地面水與地下水之間的聯繫。
(2)水環境影響評價所採用的水質標準應與環境現狀評價相同
河道斷流時應由環保部門規定功能,並據此選擇標準,進行評價。
(3)規劃中幾個建設項目在一定時期(如5年)內興建並向同一地面水域排污時,應由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各建設項目的排污總量或允許利用水體自淨能力的比例。向已超標的水體排污,應結合環境規劃酌情處理或由環保部門事先規定排污要求。
主要任務
1 明確工程項目性質
全面了解建設項目的背景、進度和規模,調查其生產工藝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因素,明確工程及環境影響性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 擬建工程是否符合產業政策與區域規劃。
② 劃分擬建工程的環境影響屬性,是環境污染型還是生態破壞型。
③ 界定新、改、擴建項目,明確是否有“以新帶老”的問題。
2 劃分評價工作等級
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面水環境》,結合建設項目外排水污染源的特點和當地水環境的特徵,對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進行分級。
3 地表水環境現狀調查和評價
通過水質和水文調查、現有污染源調查,弄清水環境現狀,確定水環境問題的性質和類型,並對水質現狀進行評價。
4 建設項目工程(水污染源)分析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工藝流程、原輔材料消耗及用水量,通過工程分析及物料平衡和水平衡分析,弄清建設項目所產生的各類水污染源強(水質和水量指標),分析論證工程設計採用的廢(污)水處理方案的有效性及可靠性,確定不同工況下的外排水污染負荷量(主要是特徵污染物的水質和水量指標)。
5 建設項目的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利用現狀調查和工程分析的有關數據,確定水質參數和計算條件,選擇合適的水質模型,建立水質輸入回響關係,針對不同工況下的外排污染負荷量預測建設項目對地表水環境的影響範圍及程度。根據環境影響預測結果,依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對建設項目的水環境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評價。
6 提出控制水污染的方案和保護水環境的措施
根據上述的項目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比較最佳化建設方案,評定與估計建設項目對地表水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預測受影響水體的環境質量變化和達標率,為了實現
水環境質量保護目標,提出水環境保護的建議和措施。
工作程式
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主要工作為研究評價對象相關檔案,初步確定評價對象的廢水排放量及水質,確定評價工作級別及評價範圍.確定需重點關注的污染因子。
第二階段為工作階段。包括環境調查、制定監測方案與監測數據檢查、現狀評價、影響預測等幾個步驟。
① 環境調查階段,通過資料調研及現場踏勘等手段,準確地掌握擬評價地表水體的使用功能、水系關係、水文資料、水工設施、敏感目標位置、擬設排污口位置、沿線排污情況(主要污染源入河位置、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等資料,儘可能以圖表方式整理出完整的水系資料。如涉及水體有其他監測數據,應儘可能收集,以作為參照。
② 按照評價等級確定的評價範圍,結合水環境調查情況,制定出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方案,由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當取得監測數據後,應對數據的有效性及合理性進行檢查,如發現數據變化異常或與收集資料差異較大,應反饋監測機構進行數據核對。
③ 根據監測數據.對照評價標準進行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工作。
④ 根據水體水文特點和污染物特徵,選取相應的預測模型,進行預測工作.模型中參數的選取,應通過計算或查閱資料等方法確定。
第三階段為整理評價結論階段。
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及影響預測評價結論,均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的重要結論,對擬建評價項目的實施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必須體現工作的客觀和全面,方能作為管理部門參考的依據。當出現不支持評價項目的結論時,應分析出制約因素及原因並反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調整建設方案等方法進行進一步論證。
評價工作分級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規定,對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即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把建設項目分為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編制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和填寫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的。對於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項目,根據環境特徵、建設項目的特徵、規模及其對環境影響的程度等,又劃分了三個評價等級,不同級別的評價工作要求不同,一級評價項目要求最高,二級次之,三級較低。在編制環評大綱時,即要通過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環境調查,確定水環境的評價的等級。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HJ/T 2.3—93)中,根據擬建項目排放的廢水量、廢水組分複雜程度、廢水中污染物遷移、轉化和衰減變化特點以及受納水體規模和類別,將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分為三級。
在劃分等級時應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
間接冷卻水、循環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極少的清清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熱量大的冷卻水的排放量。
(2) 污水水質的複雜程度按污水中擬預測的污染物類型以及某類污染物中水質參數的多少劃分為複雜、中等和簡單三類。
① 複雜:污染物類型數≤3,或者只含有兩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10;
② 中等:污染物類型數=2,且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10;或者只含有一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
③ 簡單:污染物類型數=1,需預測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
(3) 根據污染物在水環境中遷移、衰減特點以及它們的預測模型,將污染物分為四類:
① 永久性污染物(其中包括在水環境中難降解、毒性大、易長期積累的有毒物質);
② 非持久性污染物;
③ 酸和鹼(以pH值表征);
④ 熱(以溫度表征)。
(4) 各類地表水域的規模是指地表水體的大小規模,具體規定如下:
① 河流與河口。按建設項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劃分為:大河≥150m/s;中河,15~150m/s ;小河,<15 m/s。
② 湖泊和水庫。按枯水期湖泊或水庫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積劃分為:當平均水深≥10 m 時,大湖(庫),≥25 km;中湖(庫),2.5~25km ;小湖(庫),<2.5km 。當平均水深<10 m時,大湖(庫),≥50 km;中湖(庫),5~50 km;小湖(庫),<5 km。在具體套用上述劃分原則時,可根據我國南、北方以及乾旱、濕潤地區的特點進行適當調整。
(5) 對地表水域的水質要求(即水質類別)以《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 2002)為依據。該標準將地表水環境質量分為五類。如受納水域的實際功能與該標準的水質分類不一致時,由當地環保部門對其水質提出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