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日本的地方法院在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設定四所)、二府(大阪府、京都府)、四十三縣都有設定,全國共五十所。為刑事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同時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和不服簡易裁判所判決而抗訴的民事案件。

地方裁判所審判時一般實行獨任制,但對於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對簡易裁判所的抗訴案件則須由合議庭審理。地方裁判所下有時設分所,分為甲乙兩類。甲類分所受理抗訴和行政訴訟以外的案件。乙類分所只受理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甲類分所八十一個,乙類分所一百五十九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