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中國山東籍留日被害學生)

江歌(中國山東籍留日被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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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1992-2016.11.3),女,出生於中國山東青島。生前是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學生。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東京中野區公寓,就讀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江歌是替同住的女室友劉鑫擋住她的前男友而被殺的。江歌的母親介紹,江歌脖頸處,身上多處刀傷,刀刀致命,慘不忍睹。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歌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山東青島
  • 出生日期:1992年
  • 逝世日期:2016年11月3日
  • 職業:學生
  • 去世原因:意外殺害
  • 就讀院校:日本法政大學
人物生平,人物事件,遇害經過,案件處置,案件審理,犯罪嫌疑人,案件管轄,

人物生平

1992年出生於山東青島。江歌生活在單親家庭,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高考後離家去威海讀專科學校,後來又自考到曲阜讀本科。
2015年4月,江歌到日本語言學校開始留學生涯,2016年4月,江歌考入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遇害時年僅24歲。

人物事件

遇害經過

江歌母親江歌母親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時前,江歌接到劉鑫的電話,希望她到車站去接她回家。江歌於是趕到車站,接回劉鑫,但是在抵達居住的公寓樓時,劉鑫的前男友等在公寓樓前,三人發生了爭辯。隨後江歌叫劉鑫先進房間,自己與這名男子辯論,並擋著這名男子不許其進屋。接著,劉鑫和鄰居聽到了尖叫聲,出來一看,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數刀,直冒鮮血。警察趕到後將江歌立即送往醫院,但是因為失血過多,沒能挽回她的生命。江歌的母親說,在江歌去車站接劉鑫的時候,倆人一直在通話,這一通話,一直持續到女兒遇害前的18分鐘。

案件處置

案發後,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全面介入,要求日本警方儘快破案,並派員看望了江歌的母親。在日中國僑胞也紛紛向江歌的母親表達了關愛之心。
陳世峰陳世峰
2016年11月4日晚,江歌的母親到達日本,並在次日前往日本警察局參與案件的問詢。司法解剖的結果顯示,江歌死因為頸部被刺傷導致失血過多。
日本警方於2016年12月14日對殺害江歌的嫌疑人陳世峰以殺人罪正式起訴。在日本警方對嫌疑人陳世峰進行逮捕後,對陳世峰的衣物進行了DNA檢驗,發現衣物上的DNA殘留與江歌一致。同時,警方也在此前調出了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在監控錄像中也出現過嫌疑人的身影。
東京當地時間2017年11月4日,江歌母親江秋蓮抵達東京,隨後便展開了一系列簽名請願活動的準備工作,包括在社交網站與軟體上發布信息等,十幾位志願者也加入其中,幫助製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為請求日本法院判決陳世峰死刑,2017年11月12日下午,江秋蓮及眾多中國留學生志願者,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集會,徵求民眾署名支援。活動當天現場有大量華人聚集在池袋西口公園參加署名,大家有秩序地排隊、簽名、擁抱、慰問江歌的媽媽。

案件審理

2017年12月11日開始,陳世峰殺害江歌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開始公開庭審,到2017年12月18日,共進行了6天的庭審。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審中,檢察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陳世峰20年有期徒刑。
檢方請求從7個角度考慮量刑
1、行兇性質惡劣殘忍;
2、強烈殺意;
3、恐嚇尾隨騷擾等相關惡行;
4、造成嚴重結果;
5、計畫性;
6、企圖殺劉鑫,劉僅為偶然逃脫;
7、陳完全沒有反省,法庭狡辯。
法官公布江歌案5大判決依據:
1,刀是陳世峰的,不是劉鑫給江歌的;
2,陳世峰當晚洗衣服之說不合理,是有計畫去謀殺;
3,陳有強烈的殺意;
4,陳當時沒有救助江歌,顯示不可能是誤殺;
5,陳沒有悔意。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陳世峰為寧夏人,26歲,在日本大東文化大學就讀碩士一年級,系與江歌同住室友劉鑫前男友,在案發數月前,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曾與劉鑫共同居住在板橋區的一所公寓,由於兩人之間發生矛盾,劉鑫提出分手後搬至位於中野的江歌住處居住,後因陳世峰拒絕劉鑫提出的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與劉鑫的住處對二人進行騷擾。

案件管轄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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