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物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文物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 發文單位:文化部
  • 發文時間:1951-5-7
  • 生效日期:1951-5-7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為了更好的保護、管理各地方的古建築、古文化遺址、革命遺蹟,並為徵集用在各地的珍貴文物、圖書、革命遺物的便利,各省、市得設立“文物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各地方“文物管理委員會”直屬該省、市人民政府。由該省、市人民政府的文教機構和民政機構會同組織之。以該二機構的負責人為當然委員,並得延聘當地專家為委員或顧問。

第三條

地方文物管理委員會之經費,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擔之。

第四條

委員會下設秘書一人,並得分部或分組。部主任或組長由委員兼任。部或組下得設幹事、書記或辦事員若干人。

第五條

委員會以調查、保護並管理該地區的古建築、古文化遺址、革命遺蹟為主要任務。凡發現有破壞、盜掘或有其他危險情形時,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作緊急的措施。有修理或發掘的必要時,應報告地方的主管機關,聽候其指示辦理;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辦法”及“為保護古文物建築辦法的指示”加以處理。

第六條

各地方徵集到的文物,圖書和革命遺物,委員會得暫時接收、保管並加以鑑定。凡地方上已有圖書館、博物館機構的,應即行移交各該機構保管。如發現有特別珍貴的文物、圖書和革命遺物時,應即行報告地方的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處理,不得自行處置或移交其他機關。

第七條

有特殊重要價值和意義的古建築或文化遺址,或革命遺蹟的地區,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得直接在該地區設立文物管理所,或會同中國科學院設立研究機構。

第八條

本暫行組織通則由文化部、內務部會銜公布之,修改時同。 註:關於文化部與內務部管理名勝古蹟的職權分工,在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民政部門與各有關部門的業務範圍劃分問題的通知中作了新的規定,即:具有重大革命歷史、藝術價值之革命史跡、宗教遺蹟、古建築、古陵墓、古文化遺址等,由文化部門負責擬定名單並指定或者設機構加以管理。一般的革命史跡、宗教遺蹟、古建築及山林風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市、縣、區)負責管理。革命烈士陵園之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門負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