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壟斷

土地經營壟斷是土地作為經營對象被某個人所占用,排斥他人在同一時間內利用這塊土地的獨占行為。凡是以土地作為必需生產手段的部門,如礦業、建築業、尤其是農業,都存在土地經營壟斷。這種壟斷以土地的有限性,尤其以優等地的有限性為前提,是私有制社會的必然現象。土地經營壟斷,是產生級差地租的根源。

土地粗放經營是“土地集約經營”的對稱。在一定面積的土地上投人較少的勞動和物資,或將一定量的勞動和資金投人到較大面積土地上的經營方式。主要依靠土壤的自然肥力來生產產品,其單位面積產量不高。農業上通常所說的粗放經營,即耕作粗放、廣種薄收的土地利用方式,科學技術比較落後,資金等物化勞動較少。土地粗放經營是個相對概念,在不同的國家,由於國情不同,集約和粗放的概念也不同,在人均耕地資源多的美國、俄羅斯、加拿大等國,農業集約經營水平高,主要表現在資金投入(固定資金和生產費用)等方面;而在人均耕地少的日本、西歐等國,除有較多的資金投入外,勞力投入也多於人均耕地多的國家;在中國等第三世界國家,相對而言,資金投入較少,而活勞動的投入相對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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