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拋荒

土地拋荒

土地拋荒,指的是適宜耕種的土地不予耕種,主動任其閒置、荒蕪的現象。土地拋荒現象是20世紀80年代實行土地承包、農民獲得生產和經營自主權以來曾經反覆出現的問題。據有關學者的粗略統計,我國比較大的土地拋荒有三次:第一次出現在80年代中後期;第二次出現在1992年前後;第三次始於1997年,尚未結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拋荒 
  • 類型:經濟術語
負面影響,原因,對策,

負面影響

(一)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我國土地資源十分緊缺。現有耕地總面積為14,3億畝,人均不足1.2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全國有l/3的省、市人均耕地面積不足l畝。然而,全國各地耕地拋荒或半拋荒的現象隨處可見,勢必造成土地資源的閒置浪費。有些地方即使是耕種,土地資源利用率.也很低,投入不足,很大程度是粗放經營,甚至是掠奪式經營,造成生產力、耕作水平下降。
(二)導致農村可耕地面積減少
農村拋荒的土地有的被用來建廠房,有的被用來栽樹,給鄉村辦的工廠提供原料,並稱這種做法為“退耕還林”。這種做法是十分錯誤的。因為這些土地大多是可耕地,用這些土地來“退耕還林”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也不符合作為退耕還林土地的國家標準。而在江淮之間一些平原或適宜種水稻、油菜等作物的丘陵也被用來栽樹,直接導致可耕地面積減少。
(三)土地耕種面積減少,糧食產量下降,糧食安全難以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城市經濟的發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由於風沙和水土流失的影響,近些年來,耕地面積正以較快的速度遞減,而農村土地拋荒使有限的耕地面積進一步銳減,加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糧食產量大幅度下降。(四)阻礙農村經濟發展,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農村土地拋荒,嚴重地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大受影響,農村經濟舉步維艱。大量土地拋荒不僅使我國原本緊缺的農地資源的自然生產力大量長期放空,而且也使土地肥力下降,豐度衰退,農業生產條件逐漸惡化,嚴重地阻礙著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五)農村勞動力過度外流,許多鄉村出現人員和人才“空洞”
在農村許多地方的人口主要是老弱病殘、婦女兒童,他們成為了從事農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力。農村勞動力的過度外流使現有農村勞動者的素質大大降低,農業生產力的水平下降,糧食播種面積進一步減少,糧食產量急劇下降,至於農業科技推廣、農業新技術套用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就更加困難了。
(六)引發出各種社會問題
大量農村勞動力的盲流給交通運輸造成很大壓力,交通事故不斷增加。大量勞動力流入城市使下崗工人越來越多的城市不堪重負,以致許多城市制定政策,清退來自農村的外來打工者。找不到就業機會的農村人口成為城市“三無”人員,到處盲流,有的甚至走上了偷扒搶劫和違法亂紀的犯罪道路。農村年輕人的大量外流,也使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受到影響。

原因

(一)農業基礎設施落後、農村生活環境蓋、農業生產收益低
農業是自然風險大的弱質產業,受自然制約程度大。而農田基礎建設投入嚴重不足,抗災能力極為有限,致使勞動力強度大,生產成本高,農民只好棄耕。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一直是先天不足。解放後,工農產品的價格“剪刀差”一直存在,國家不僅對農村的基礎設施和農業生產投入少,而且逐年呈下降趨勢。農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與城市相比其差距在一天天拉大。
(二)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
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外流,導致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嚴重缺乏,且外出勞動力絕大部分為青壯勞力,留下老弱病殘,致使大量耕地無人種或有人無力耕種,加上土地流轉困難,許多耕地只有拋荒。(三)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困難,土地承包管理不力首先,土地制度不完善。在現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土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土地分配時實施體現公平的極度平均化策略,造成土地的細碎化。這樣勢必加重了經營的分散性、低效性,提高農戶的耕作成本,導致本已微薄的農地收益進一步降低,在收益已不足以抵消成本的條件下,農民拋荒±地是一種必然選擇。其次.土地流轉機制未形成這是造成土地拋荒的主要原因。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使務工農民顯著增加;特別是近年來,一系列扶持農業的政策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使得農村士地承包管理面臨著許多變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日趨活躍:經濟社會的加快發展與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矛盾較為突出,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最後,土地承包管理不力。在已經承包出去的土地的管理工作中,基層鄉村幹部缺乏力度,存在畏難情緒,沒有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致使部分土地拋荒。

對策

(一)加大投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調整農產品價格
首先,加大投入。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國家財政資金、扶貧資金和金融貸款必須加大政策性傾斜力度,以政策性傾斜來增加和帶動全社會對農業的投入。國家財政投入要堅決執行《農業法》的規定,保證每年的增加幅度要高於財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扶貧資金的投入也要加大力度,並要確保各級政府在財政資金和扶貧資金的投入和使用上不走彎路,不搞截留,不搞轉移性投入。金融方面要進一步放寬貸款限制,鼓勵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擴大對農業的信貸支持,並確保用於發展項目.卜。要制定優惠政策,並通過建立投資基金、農業企業上市冪l吸引城市企業參與農村開發等多種渠道,大力吸引外資拳l社會資金投入農業建設。加大對農民的補貼。建立對農民種糧直接補貼和風險補貼制度,同時為了使國家的補貼能真正發放到農民的手中,國家的補貼,財政部門可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直補”和“風險資金”專戶,由財政部門根據糧食、農發行、農業經營主管等部門核實上報及審批的補貼資金總額,逐級下發到農發行補貼專戶,對資金的發放,可委託鄉鎮農業銀行機構發放,也可委託農村信用社發放。其次,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一要改善水利實施,保證農業生產遇旱能灌。遇澇能排,以增強農業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同時要大力改造中低產田,提高耕地質量,=要加強以道路:電信、電網為主體的生產生活建設,大力推進農業機拔化。以增強綜合開發利用能力。減輕農業生產的勞動強度。並要快速了解市場行情。再次,進一步理順工農產品比價關係,從政策上調整農業的比較效益,逐步改變農產品價格偏低或工業聲品價格過高的現狀。實行工農“利益共享,負擔均衡”的城鄉一體化格局,杜絕壓級壓價,逐步縮小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
(二)勞動力轉移問題的解決
首先.積極發展鄉鎮企業。大力推進城鎮化建設,增加非農就業機會,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
其次,促進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一方面,改革戶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中、小城市的戶籍管制,排除農村勞動力內城市轉移的制嫂障礙;另一方面,培育多元投資主體,加快農村小城鎮發展。對於主要從事農村二、三產業,並且願意放棄土地的農民,應在戶口農轉非、宅基地批售、子女就學和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再次,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淡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淡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這樣有利於土地流轉的進行。
(三)完善農村現行的土地流轉機制
首先,採用靈活土地流轉形式。增強土地流轉實效。結合本地實際,在土地流轉中因地制宜地採取轉包、轉讓、反租倒包、入股、租賃、四荒”使用杖拍賣等形式,以使±地流轉更具實效。具體兩言,備地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土地拋荒的具體情況制定土地流轉的辦法和措施,一是妥善處理好勞力外出和人口、勞力、土地等變化形成的人地矛盾問題,認真做好餘缺田調劑工作,將土地轉包給勞力富裕戶耕種,或通過“小調整”在取得村民一致意見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這部分土地重新向農戶發包。二是對自然條件差的拋荒耕地可以由集體收回,高榜田、水源條件差的統一改造為經濟林基地,低洼田、水浸田,可開發成魚池基地,再發包給農戶或對外發包。三是將分散的拋荒田通過與民眾協商採用調換與轉包的形式,儘可能集中連片,由村集體組織統一整治後進行招標承包。四是允許土地流轉對象、形式多樣化,通過轉包、轉讓、出租、入股等多種形式進行土地流轉,鼓勵基層幹部、種田能手、科技人員領銜承包興辦小農場,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五是各地可根據耕地拋荒的程度、所造成的後果以及承包方應負的責任。具體研究制定適當的經濟處罰辦法,促使承包方保護耕地資源,制止土地拋荒現象的蔓延。
其次,完善土地流轉政策,加速土地市場化配置。要推動土地流轉,必須制定和完善以下幾個方面政策:一是要穩定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明確規定確保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確保農戶的承包權不變,明確農民土地經營權的商品化性質,農民在30年承包期內可以實行各種形式的有償轉讓。二是要切實強化農民對承包土地的社會責任。特刪是要對棄耕拋荒的±地實行嚴格管理,對未流轉的拋荒±地,要追究承包人責任,對於連續兩年以上拋荒,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應盡義務的,應允許村集體按規定收回承包地,重新組織發包,以強化土地承包管理。三是要建立土地流轉價格體系,完善土地流轉的法律程式,確保土地流轉有序進行。
再次。建立健全土地流轉調控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轉。一是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中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供求信息迸行收集、整理、公布。為農民提供土地流轉諮詢交易服務。二是建立土地託管中心。農民外出務工或因特殊情況不能耕種的土地,均可交由託管中心將土地儲備起來,在村委會的泌助下,進行士地流轉。三是建立±她漉轉傳裁機構。處理和解決農村土地漉轉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土地糾紛。
最後,要努力搞好土地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產業化。各級政府要出台有關土地承包大戶的優惠政策,培植生產經營大戶,使土地向種田能手和經營大戶集中,充分發揮他們的資金優勢、科技優勢、經營優勢,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利用,高效開發,提高土地產出和回報率。
(四)減輕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的積極性
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種地生產積極性。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在當前農民增收困難的情況下,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讓農民休養生息,還利於農民,讓利於農戶,從根本上保護和調動農民種地積極性,才能使土地拋荒現象得到抑制,這對促進農業經濟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具有特別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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