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拋荒,指的是適宜耕種的土地不予耕種,主動任其閒置、荒蕪的現象。土地拋荒現象是20世紀80年代實行土地承包、農民獲得生產和經營自主權以來曾經反覆出現的問題。據有關學者的粗略統計,我國比較大的土地拋荒有三次:第一次出現在80年代中後期;第二次出現在1992年前後;第三次始於1997年,尚未結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拋荒
- 類型:經濟術語
土地拋荒,指的是適宜耕種的土地不予耕種,主動任其閒置、荒蕪的現象。土地拋荒現象是20世紀80年代實行土地承包、農民獲得生產和經營自主權以來曾經反覆出現的問題。據有關學者的粗略統計,我國比較大的土地拋荒有三次:第一次出現在80年代中後期;第二次出現在1992年前後;第三次始於1997年,尚未結束。
土地拋荒,指的是適宜耕種的土地不予耕種,主動任其閒置、荒蕪的現象。土地拋荒現象是20世紀80年代實行土地承包、農民獲得生產和經營自主權以來曾經反覆出現的問題。據有關學者的粗略統計,我國比較大的土地拋荒有三次:第一次出現在...
棄耕拋荒是指土地具備耕種條件,但是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故意不進行耕種,致使土地荒蕪。是我國農業存在的重大問題,原因有農業收入低、農村人口進城、土地污染、基礎設施薄弱、流轉困難等。棄耕拋荒嚴重影響我國糧食安全,影響農業基礎的...
《浙江省耕地拋荒處罰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 長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
各地要對區域內因耕作條件改變而產生的拋荒耕地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分類制訂計畫,加大資金投入,逐年加以解決。要整合項目資金,加快改善基礎條件,小型水利建設、中低產田改造、標準農田質量提升、土壤地力培肥等項目要向拋荒耕地集中區域傾斜。
【詞目】:拋荒 【拼音】:pāo huāng 【解釋】:已墾田地因天災人禍等未繼續耕種而任其荒蕪。【出處】:宋 無名氏 《一剪梅》詞:“ 山東 、 湖北 又拋荒,好去經量!胡不經量?”基本解釋 1. [lay idle]∶已墾田地因天災...
(五)拋荒耕地的流轉應當按以下程式辦理 1.調查摸底。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對全村拋荒耕地逐一進行調查核實,確定土地拋荒的年限,並由參加調查核實的人員及農戶簽字確認後報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2.公示。拋荒土地摸底...
撩荒,讀音是liào huāng。意思是拋荒。土地空著不種。解釋 拋荒。土地空著不種。出處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二編第三章第三節:“在土地的使用方面,撩荒的方式雖然還繼續存在,但比較進步的休耕制,在生產發達的地區已在逐漸...
第十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發包方書面告知承包方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告後,可以組織代耕,承包方繼續耕作的,不再組織代耕。代耕者不得損害土地的耕作條件。代耕期間,承包方要求繼續耕作...
況且在嚴格的農地用途管制下,仍大量存在耕地拋荒、退化、損毀和質量下降問題,也說明嚴格的農地用途管制失策。因此,適度放開對城市用地的限制,調整現行農地用途管制立法很有必要。適度放鬆農地轉為非農地應成為農地用途管制立法的價值取向。...
需要復墾的土地,停止使用兩年後仍不復墾的,從第三年開始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收取土地拋荒費。對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其提出的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第十九條 按照...
由於農業生產成本較高、農業的比較效益低下、農民進城務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拋荒在全國範圍內仍普遍存在,而拋荒會危及糧食生產安全及造成社會緊缺的耕地資源閒置浪費等現象,也不利於城鎮化進程的順利展開。在此情況下,土地信託順勢而生,...
第四十二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不能耕種的,應當委託他人代耕或者依法流轉。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發包方可以組織代耕,並書面通知承包方,但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要求繼續耕作其承包地的,應當提前通知發包方。縣級以上人民...
為了進一步挖掘生產潛力,要積極引導農民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在穩定耕地承包期和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從根本上防止耕地拋荒。三、土地是農業生產賴以發展的基礎,各地要大力宣傳保護耕地...
撂荒地 撂荒地是一種常見於方言中的詞語。指經耕種,肥力下降,荒廢的土地。釋義 撂荒地就是任其荒蕪的土地 字義 土地不繼續耕種,任其荒蕪 減少撂荒面積 也作“拋荒”
清朝政府將荒山野嶺招民墾種的措施。又稱為“官荒放墾”。 清代在順治﹑康熙時期(1644~1722年)曾大規模地推行官荒放墾。當時,全國土地拋荒的情況十分嚴重。據順治八年(1651年)清朝賦籍帳冊的登錄,全國田地山盪額為二百九十多萬頃...
我國亟待制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政策和法規:(1)關於土地的用途應有明確的規定 ,杜絕土地的不正當使用。同時 ,對土地拋荒應有若干處罰規定。(2)規定土地流轉必須有償 ,對有償額的下限作量化規定。(3)對因土地流轉而涉及的鄉村稅費負擔問題...
對人為棄耕拋荒基本農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3倍[向責任者]收取土地[荒蕪]閒置費;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的,除按規定收取[荒蕪]閒置費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回其土地承包權...
(一)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二)未按契約約定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三)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四)未按契約約定繳納土地租金的;(五)未經批准轉租的。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規定用途、閒置荒蕪、...
在此背景下,離農人口激增,農業生產者高齡化,後繼乏人,農村土地拋荒現象嚴重。為此,日本採取了促進農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倡導以租賃為主要方式的規模經營的農地制度改革。1980年日本政府頒布了《農用地利用增進法》,其主要內容...
第九條承包經營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農田,維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增施有機肥,科學施用化肥,合理耕種和輪作,嚴禁掠奪式經營和破壞土地,不得閒置拋荒土地。第十條因防洪、加固堤防等必須在保護區內取土的,可在預先確定...
農民作為土地承包經營的主體,既享有權益,也擔負有責任。尤其在轉型期,針對一些地方不愛農惜地的現象,也亟須創新土地管理機制與政策,根本扭轉人為拋荒、壓損和侵占的問題,探索建立激勵性的耕地保護責任與機制,真正讓耕地保護者有其利,...
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於種植小麥、水稻、玉米、蔬菜等農作物並經常進行耕耘的土地。耕地類型 通常包括以下9種土地:(1)常年進行耕耘、常年種植農作物的土地;(2)當年休耕、休閒或輪歇的田地;(3)拋荒少於3年的田地;(4 )開墾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