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項目貸款法律制度

國際項目貸款法律制度,規範國際項目貸款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項目貸款法律制度
  • 類型:法律制度
國際項目貸款是指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以項目的預期收益為償還貸款的主要來源,以項目的資產包括各種項目契約上的權利為隨附擔保的一種國際中長期貸款形式。國際項目貸款的投向只限於特定的工程項目,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氣等自然資源開發項目和交通運輸、農林、電力、公用基礎設施等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這些項目資本占用量大,投資回收期長並且風險巨大,其開發和建設所需的巨額資金通過傳統的融資渠道難以籌集,但通過項目貸款方式卻可能獲得成功。項目貸款的契約結構 國際項目貸款的參與人較多,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通過一系列契約確立的。將這些契約按照一定的方法或步驟聯結起來,就形成了國際項目貸款的契約結構。有限追索權項目貸款的契約結構主要有以下三種:二聯式結構 即由兩個契約聯結起來而形成的結構。這一結構涉及貸款人、項目主辦人和項目公司三方當事人,涉及的契約主要是貸款人與項目公司訂立的貸款協定和項目主辦人與貸款人訂立的各種擔保協定。三聯式結構 即由三個契約聯結起來而形成的結構,包括借貸契約、擔保契約和長期購買契約。這一結構涉及貸款人、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設施的使用方和項目產品的購買方。四聯式結構 即由四個契約組合而成的結構,包括借貸契約、先期購買契約、提貨或付款契約以及擔保契約。涉及的當事人除了三聯式結構的當事人外,還增加了貸款人全資擁有的融資公司。項目貸款的法律檔案 項目貸款是由多個各自獨立的法律檔案相互聯結在一起的一個複合體,通過這些法律檔案,不僅把借款人、貸款人、主辦人及項目的其他參與人聯結起來,而且確定了他們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負擔。項目貸款所採用的法律檔案除借貸雙方訂立的借貸協定外,還有以下幾種:完工擔保協定 它既可以是獨立的契約,也可以附在借貸協定之中。其主要內容是由項目主辦人向貸款人保證,除原計畫的融資以外,在必要的時候,主辦人將進一步提供追加資金,使項目能夠完成並順利投產。投資協定 即項目主辦人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協定。主要規定主辦人同意向項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額的資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主辦人同意以從屬貸款或參與股權的方式向項目公司融資,貸款或股份出資的金額應當能使項目公司有清償債務的能力,或達到規定的財務指標。另一種是由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足以使後者向貸款人償還貸款的金額。購買協定 即主辦人與貸款人之間簽訂的協定。根據這項協定,主辦人同意當項目公司不履行他與貸款人訂立的借貸協定上的約定事項時,主辦人將購買相等於貸款人給予項目公司的貸款數額。先期購買協定 即項目公司與貸款人或貸款人所擁有的金融公司之間訂立的協定。按照這種協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項目公司預付貸款從事項目的建設,但須對預付貸款支付利息。待項目建成投產後,項目公司應按照協定的規定向金融公司交付項目產品,然後由金融公司向第三人轉售這些產品,從而獲得償還貸款所需的資金。產品支付協定 即項目公司與貸款人之間簽訂的協定。按照該協定,項目公司應將若干比例的礦藏權益連同出售礦產品的應收款項的利益讓與貸款人,貸款人可以享有上述權益,直到項目公司償清貸款為止,但貸款人所取得的權利僅限於讓與他的那部分礦藏所生產的產品的所有權。提貨或付款契約 它是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的買主訂立的長期銷售契約。根據這種契約,不論項目公司能否交貨,買主都有義務支付約定的一定數量產品的貨款,最低金額應相當於償還貸款以及該項目的經營費用所需的金額。實質上,提貨或付款契約起著由項目產品的買主向項目的貸款人提供擔保的作用。經營管理契約 有時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長期經營管理項目的契約。其目的是加強項目的經營管理,使貸款人收回貸款更有保障。但在訂立協定前,必須取得東道國政府的許可。項目貸款的法律救濟 在項目貸款中,對違約的法律救濟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請求損害賠償 債權人對於未清償的貸款和對於債務人違反擔保義務的行為,其請求權是要求違約方支付預先約定的違約金。對於債務人違反其他項目契約的行為,請求權一般是要求違約方支付事先未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損害金額的標準是違約方在訂立契約時應合理預計到的因違約所引起的損失。但這種計算標準往往因具體案件的不同而有差異,處理結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實際履行 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債務人履行其契約義務,即實際履行。但是按照英美法,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即法院可以酌情辦理而沒有義務必須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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