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銀團貸款法律制度

國際銀團貸款法律制度,規範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制度。銀團貸款又稱辛迪加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銀行依據同樣的貸款條件,使用一份共同的貸款協定,向借款人發放的並由一家共同的代理行管理的貸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銀團貸款法律制度
  • 類型:法律制度
法律關係,貸款擔保,違約事件,適用法律,

法律關係

①國際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法律關係。即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代理行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全體貸款行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代理行與其他貸款行之間的關係;牽頭行與其他貸款行之間的關係;貸款行之間的關係;擔保人與貸款行、借款人之間的關係;多數貸款權銀行。
②國際間接銀團貸款中的法律關係。即借款人和牽頭行之間的法律關係;借款人與參與行之間的法律關係;牽頭行與參與行之間的法律關係;參與行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
國際銀團貸款協定 
國際銀團貸款中最基本的法律檔案,是借款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實踐中,國際銀團貸款的當事人主要通過貸款協定來規範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銀團貸款協定牽涉面廣,涉及不同法律部門、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主要條款有:
①商務事項條款。規定貸款的主要交易條件以及提款和還款的基本程式。包括貸款額度、貸款用途、貸款提取、貸款償還、提前還款、利息和費用以及稅收等。
②貸款管理條款。主要針對銀團貸款由於參與行多,銀團內部關係要進行協調,貸款的發放、收回要統一,貸款資金的使用要進行監控而規定的關於貸款的管理性條款。包括代理行條款、多數貸款權銀行的定義條款。
③保護性條款。用於保護貸款人在銀團貸款交易中的利益。
④法律事項條款。主要涉及國際銀團貸款的法律事務,其主要作用是明確契約所用術語的確切含義、文書的通知方式、貸款協定的法律適用與管轄等。包括定義條款、檔案通知方式條款、貸款協定的法律適用條款、管轄權條款。在國際銀團貸款協定中有許多重要原則,如銀團成員間的平等性原則、貸款權利義務的個別性原則。在歐洲銀團貸款中還有一條重要原則,就是銀團貸款的利差不受侵蝕。在銀團貸款協定中通常還規定如下一些條款:成本增加條款;稅收條款;替代利率條款。

貸款擔保

在國際銀團貸款中,貸款人將款項貸出後,承擔了貸款不能收回的風險,為了分散或轉嫁風險以確保其債權的實現,通常都要求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資信或資產(物或權利)擔保貸款的償還。在現代國際融資活動中,擔保的運用越來越廣泛和複雜化,擔保已成為獲取貸款的前提條件。國際銀團貸款中的擔保大體可分為信用擔保(即人的擔保)和物權擔保(即物的擔保)兩類。前者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資信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後者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違約事件

在國際銀團條款中,違約事件條款被認為是整個貸款協定的關鍵性條款之一,該條款通過把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進行列舉,界定在什麼情況下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從而使之成為促使借款人認真履行協定義務的一種有效手段。在協定談判過程中,違約事件條款是爭議最為激烈的條款。如何把握條款包含的範圍和實際影響,對借貸雙方都至關重要。
必須在借、貸雙方利益間尋求一種平衡。在這種平衡下,借款人只要經營正常,就能按當初擬訂的貸款條件獲得貸款。同時,能保證只要使貸款陷入一種真正的危險時,貸款人能適時採取行動,行使其債權而從借款人的資產中得到補償,以防其他債權人搶先行事。

適用法律

在國際銀團貸款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借貸各方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銀團貸款中訂入法律選擇條款,選擇貸款協定所適用的法律。其法律選擇條款所確定的準據法或在無明文規定法律選擇時所推定的準據法,並非調整貸款協定的一切事項,其適用事項的範圍是有限的。根據“分割原則”,契約的不同方面可以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但究竟如何分割,只能由立法部門和法務部門在法律實踐中予以解決。為了維護交易的完整和契約關係的統一、穩定,應儘可能少地對契約進行“分割”,儘量採用“一體”方法,從而將契約的基本方面都置於同一個法律體系的支配之下。契約的基本方面,應包括契約的成立、契約的解釋、契約的實質有效性、契約的履行與違約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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