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擔保法律制度

國際融資擔保法律制度,一國借款方以自己的資產或信用向另一國貸款方所作的還款保證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融資擔保法律制度
  • 解釋:一國借款方以自己的資產或信用向另一國貸款方所作的還款保證的法律制度
解釋,分類,

解釋

為現代擔保制度的一部分,其本質是為資金融通提供方便。

分類

分為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與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分為動產物權擔保和不動產物權擔保兩類。前者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動產作為償還債務的保證。後者指在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上設定的物權擔保。
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
包括以下內容:
①國際融資中的保證。保證又稱“人的擔保”,即保證人以自己的資信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償還欠債並承擔責任。有保證函、備用信用證、安慰信等形式。②備用信用證,即擔保人(開證行)應借款方(開證人)的要求向貸款方開出的付款憑證。始於美國,後逐漸擴大到英美法系各國。其特點是獨立於貸款協定而存在,擔保人不必審查借款是否真正有違約事項,只根據該證的規定和違約證明付款。
國際融資擔保的輔助條款 
分別為:①消極擔保條款,即借款方向貸款方承諾他不會在自己的資產上另立有利於其他債權人的一種“消極”的物權擔保。其實質是貸款人控制借款人以防止自己的利益被平分的一種手段。
②平等條款,指借貸方應將無物權擔保的貸款方或其他無物權擔保的債券人同等看待。主要借款人為公司企業和借款人為國家時採用。
③資產保持條款,即貸款方與借款方在貸款協定中關於防止資產的流失而簽訂的契約。目的在於維護貸款方的權益。為了控制借款方,防止其喪失和轉讓資產,資產保持條款有禁止借款人處分資產和禁止借款人分配股息兩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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