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協定

國際融資協定,國際借貸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融資協定
  • 別名:國際借貸協定
解釋,特徵,

解釋

融資即資金融通,指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的資金的借貸和籌集活動。可分為借貸性融資和實物性融資。前者是到期必須歸還並支付利息的資金融通,包括各種存款、貸款、商業信用、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後者是無須返還和無須支付固定利息的融資方式,包括發行股票和入股。國際融資是不同國籍的經濟主體之間的融資活動,即資金的供應者和需求者屬於不同的國籍。

特徵

國際融資協定的特徵是:具有國際性;協定的主體主要是法人;協定是諾成契約,規定貸款人要承擔提供貸款的義務;擔保常作為提供貸款的前提條件。
國際融資協定的訂立 
一般經過以下三個程式:
①授權。指國際借貸各方當事人必須通過法定的授權程式來獲得合法的締約能力。例如,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只有董事會才能決定對外簽署借貸協定,而地方政府對外借款一般要經過中央政府的批准。
②簽署。協定必須經過雙方有簽約能力的人正式簽署才能生效,貸款人為了保護貸款的安全,一般都要求貸款協定在貸款國簽署。
③生效。通常協定簽字後並不馬上生效,而要等到契約中規定的某些先決條件具備才開始生效。由於先決條件的適用既可以作為協定的前提,也可以作為貸款人開始履行的前提,因此在借貸協定中要註明先決條件所適用的情況,以獲得預期的法律效果。
共同條款 
國際融資協定一般都具有的共同條款主要有:
①說明和保證條款。其內容是由借款人對其承擔借款義務的合法許可權及其財務狀況與商務狀況等事實如實地作出說明,並向貸款人保證他所作說明的真實性。
②協定生效的先決條件。只有當先決條件成熟時,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貸款的權利。先決條件可分為兩類:一類涉及借款協定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如保證書、律師意見書、外匯管制當局的批准書副本等;另一類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如交叉違約條款等。
③約定事項。其內容主要是由借款人保證他應當作些什麼事情、不應當作些什麼事情,或者保證他對某些事實所作的說明是真實可靠的。消極保證條款、比例平等條款、貸款用途條款、保持資產條款、合併條款都屬於約定事項。
④違約事件。是對各種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的列舉,一旦發生該條款中列舉的任何事件,不論什麼原因,都按照借款人違約來處理。違約事件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反借貸協定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說明和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先兆性的違約事件,即從某些事件的徵兆來看,借款人不履行協定項下的義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遇到這種情況,貸款人應當及時作出反應,而不應等到借款人不付款時才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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