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制度

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制度,規範國際融資租賃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制度
  • 性質:法律制度
解釋,特徵,類型,

解釋

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交易。它實質上是集資金和物為一體的新型信貸方式。國際融資租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資租賃,如當事人非屬同一國家、租賃標的物作跨國流動、各種款項作跨國流動等。

特徵

國際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信用形式,具有信用的一般性質,與銀行信用、商業信用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其主要特徵是:
①國際融資租賃涉及的直接當事人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還涉及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基本租期內,一般情況下,租賃雙方無權取消契約。
②國際融資租賃既不是一般的商品貿易,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金融信貸,而是將金融信貸與購買設備相結合,以融物實現融資。
③國際融資租賃是在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基礎上的一種信用方式。

類型

主要有三種類型:
①直接租賃。即由出租人用在貨幣資金市場上籌措到的資金,向製造商支付貨款,購進設備後直接出租給用戶。是購進租出的做法。
②轉租租賃。即某一租賃公司以第一承租人的身份從另一出租人處租進某項設備或物件,然後又作為第二出租人將該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③回租租賃。又稱售後租賃。即承租人先將自己所有的對外購入的設備等可以用於出租的物件賣給出租人,同時訂立租賃契約,再把該物租回使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出租人購買租賃貨物時支付的買價、管理費、勞務費等。其他還有槓桿租賃、自營租賃、節稅租賃、非節稅租賃、單一投資者租賃等。融資租賃契約 國際融資租賃主要是利用融資租賃契約這種特殊投資方式實現的。融資租賃契約是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制度中最主要的內容,是出租人同承租人為租賃一定財產而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定。
其特徵是:①它是兩個契約的結合,即出租人與供貨方簽訂的契約,以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契約。②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職能。③它是要物性契約。融資租賃契約還具有一些特殊性條款,如購貨契約與租賃契約的關係條款,租賃設備的所有權條款和使用權條款,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條款,對承租人保障、違約和破產的條款,租賃設備的使用、保管、維修和保養條款,等等。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1988年5月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目的是為了掃除妨礙國際租賃業發展的障礙,使融資租賃契約從傳統的租賃概念中分離出來。公約首先對作為其調整的融資租賃交易從法律構成和實質內容兩方面作了明確的定義。其次對公約的調整範圍作了規定,即只有當融資租賃交易跨出一國範圍而成為國際融資租賃契約時才適用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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