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2013年2月18日,財政部以財際〔2013〕5號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與職責、評價對象和內容、組織和實施、評價結果套用、工作保障與激勵、附則7章25條,自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8年4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08〕4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施行日期:2013 年 3 月 1 日
  • 類型:金融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評價對象和內容,第四章 組織和實施,第五章 評價結果套用,第六章 工作保障與激勵,第七章 附 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際〔2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有關中央項目單位:
為紮實推進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績效評價管理制度體系,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我部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08】48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3年2月18日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完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項目執行(協調)部門(以下簡稱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及地方項目實施機構,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進行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項目,是指財政部或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金融組織贈款項目。
(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運用一定的評價準則、指標和方法,結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預先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績效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實施,科學規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要科學客觀,評價方法要合理規範,基礎數據要真實準確。
(二) 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堅持中立立場,從客觀實際出發,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合理開展評價工作;評價結果要依法公開,接受監督。
(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政部負責總體推進和加強績效評價工作;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工作。
(四)目標導向,各方參與。以項目績效目標作為績效評價工作的起點和評價標準;在評價過程中推動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三)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四)國際金融組織的有關政策、制度和項目相關檔案、報告;
(五)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及批覆檔案;
(六)政府各級職能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或審計報告;
(七)項目單位的項目執行檔案和報告;
(八)其他可以作為評價依據的資料。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對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績效評價管理制度、操作規範和參考性評價指標體系;
(二)指導、監督和考核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根據需要選擇部分未做過績效評價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或選擇部分已做過績效評價的項目進行再評價;
(四)綜合分析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善項目管理的意見或建議,推動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五)建設、維護項目監測與績效評價信息網路,匯總、整合、傳播項目績效評價信息與成果;
(六)推進全國財政系統績效評價能力建設工作;
(七)與國際金融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二)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計畫,並報財政部備案;
(三)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審核並向財政部報送項目績效目標;
(四)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備案;
(五)提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議,針對項目績效評價中發現問題,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六)依法公開績效評價結果,提高績效評價信息透明度;
(七)開展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能力建設;
(八)配合、協助財政部組織實施的績效評價工作;
(九)協助財政部建立和維護項目監測與績效評價信息網路,並按要求向財政部報送項目監測與評價的數據和資料。
第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參與並配合相關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配合併協助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項目基本信息、數據和資料;
(三)根據績效評價結論,切實落實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監測與評價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章 評價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適用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各階段,實施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貸款項目
對於在建項目,應當於項目實施期內開展一次在建項目績效評價,可與項目中期調整檢查結合進行。
對於完工項目,應當於項目完工3年內組織一次完工項目績效評價。
對於已完成還貸項目,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進行績效評價。
(二)贈款及技援子項目
一般應當在項目結束2年內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條 績效評價應當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相關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續性4個方面進行評價:
(一)相關性,是指項目目標與國家、行業和所在區域的發展戰略、政策重點以及需求的相符程度。
(二)效率,是指項目投入和產出的對比關係,即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預計產出。
(三)效果,是指項目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實際產生的效果和相關目標群體的獲益程度。
(四)可持續性,是指項目實施完工後,其獨立運行的能力和產生效益的持續性。
對於完工項目,應當對上述四個方面進行全面評價並據以得出
項目的綜合績效等級。對於在建項目,應當重點評價項目的相關性、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 組織和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績效目標,是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前期準備階段,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項目績效目標(可參考國際金融組織項目評估檔案中的項目績效目標):
(一)貸款項目
對於中央項目,在向國務院上報貸款談判請示前,相關中央部門應當向財政部報送項目績效目標。
對於地方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在報送財政部的項目評審意見中應當包括項目績效目標審核意見。
(二)贈款項目及技援子項目
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在向財政部報送的項目建議書中應當包括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一般分為評價準備、評價設計、評價實施和評價報告四個階段。
第十三條 在評價準備階段,應當確定評價對象,並成立評價小組:
(一)確定評價對象
財政部根據工作重點及各部門、各地區項目實施情況,確定直接開展的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對象。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本區域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計畫,確定評價項目,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備案。中央打捆項目以中央部門為主開展績效評價。
(二)成立評價小組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成立評價小組直接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也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或外部專家實施績效評價。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負責。
第十四條 在評價設計階段,評價小組應當根據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求,研究制定評價框架和實施方案。
評價框架主要包括評價準則、關鍵評價問題、評價指標、證據、證據來源及證據收集方法等。
評價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評價背景和目的、項目基礎信息、績效評價框架、面訪、座談會或實地調研問題清單、評價任務分工和時間安排等。
第十五條 在評價實施階段,評價小組應當按照評價框架和實施方案,收集、整理、審核相關數據資料,並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和評分標準對項目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項目評價結論和項目績效等級。
在建項目績效評價等級包括:實施順利、實施比較順利、實施不太順利、難以繼續實施。
完工項目績效評價等級包括:高度成功、成功、比較成功、不成功。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完成後,應當形成評價報告:
(一)撰寫報告。評價小組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寫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報告內容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
(二)徵求意見。報告初稿形成後,評價小組應當向項目實施機構、相關主管部門和利益相關方徵求意見,並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對報告進行完善。
(三) 提交報告。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以及評價結果套用建議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關於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範的規定,確保評價過程獨立、方法合理、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必要時選取部分項目進行再評價。

第五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九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從下列方面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
(一) 及時歸納、分析、總結績效評價結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地區政府,並將其作為申報和審核新項目的重要參考。
(二)及時向項目實施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改善項目管理,或調整項目內容。
(三)建設績效評價信息交流平台,促進項目管理最佳實踐、經驗教訓和績效評價工作經驗的共享與交流。
第二十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適當範圍內公開績效評價結果。

第六章 工作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一條 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為績效評價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和人員保障,確保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對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考核,並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本辦法修訂並發布《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操作指南》。
第二十四條 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8年4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08〕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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