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貸法律制度

出口信貸法律制度,有關出口信貸具體流程的法律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信貸法律制度
  • 性質:有關出口信貸具體流程的法律規範
解釋,分類,

解釋

出口信貸是一種國際信貸方式,是一國為了支持和擴大本國大型設備的出口,加強國際競爭力,以對本國的出口給予利息貼補並提供信貸擔保的方法,鼓勵本國的銀行對本國出口商或外國進口商(或其銀行)提供利率較低的貸款,以解決本國出口商資金周轉的困難,或滿足國外進口商對本國出口商支付貨幣需要的一種帶有半官方性質的融資手段。

分類

分為賣方信貸、買方信貸、福費廷和混合信貸4種類型。出口信貸法律制度規範的就是上述4種類型。
賣方信貸 
由出口國銀行向本國出口商提供,出口商憑交貨證件獲得貸款,墊付資金,允許買方賒購。國外買方在訂貨時只需先支付10%~15%的預付款,以後分期償還貸款和利息,買方付款後,賣方再歸還放貸銀行。
買方信貸 
由出口國銀行直接向國外買方或買方國銀行提供,用以向出口國購買貨物。國外買方與出口國公司企業訂立貿易契約後,先交付10%~15%的預付款,其餘向出口國銀行申請貸款。出口國銀行是向買方國銀行提供貸款的,買方國公司企業即憑其與出口國賣方訂立的貿易契約向本國銀行逐件辦理使用買方信貸的具體手續。
福費廷 
forfaiting,即票據包買信貸。出口信貸中賣方信貸的一種發展形式,是由進口地銀行在進口商提交的付款票據(匯票或支票)上加簽銀行擔保,即“背書擔保”,出口商憑加保的長期票據向出口地銀行貼現。加保期在6個月至10年不等,加保金額一般在10萬~5 000萬美元之間,付款方式為每半年一次,加保期如為幾年的可以允許有一年的寬限期。
混合信貸 
出口信貸中買方信貸的一種發展形式,即由外國政府與商業銀行聯合向借款國貸款,用以購買該外國貨物。它由政府贈款和低息或無息貸款(軟貸款)與商業銀行的硬貸款按照一定比例搭配提供,屬於項目貸款,視借款國提出的項目情況而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各種出口信貸形式中,使用最廣泛的首推買方信貸,因此各國法律主要調整的都是關於買方信貸的有關制度,並制定了眾多的貸款原則,主要有:
①接受貸款的進口商只能用其所得貸款向發放買方信貸國家的出口商、出口製造商或在該國註冊的外國出口公司支付,不能用於第三國,因貸款利率低,政府補貼利差,擴大出口的實惠不能被他國取得。
②進口商利用買方信貸限於進口資本貨物,如單機、成套設備和有關技術及勞務等,不能以貸款進口原材料、消費品等。
③提供買方信貸國家出口的資本貨物限於該國製造,即使是多國組裝,本國部件也應占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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