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運公約

貨櫃貨物國際多式聯運中,利用鐵路進行多式聯運的方式是比較方便的。當然,在鐵路之間的聯運與在多式聯運,鐵路作為運輸過程中某一區段的運輸方式是有區別的。前者系指同一種運輸工具間的運輸,如鐵路與鐵路聯運,而後者系指鐵海、鐵公、鐵空等運輸方式間的聯合運輸。對國際鐵路聯運中一般概念的理解是:“根據兩國以上的國家協定,按有關規定,利用各自的鐵路共同完成一票貨物的全程運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鐵路貨運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始於19世紀後半期,當時歐洲國家之間開辦鐵路運輸業務,並於1886年建立了國際鐵路常設機構—“國際鐵路協會”。隨後在1890年,歐洲各國外交代表在瑞士首都伯爾尼舉行會議,制定了《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即所謂的伯爾尼公約。該公約經各國政府批准後,於1893年1月1日實行。1934年,此項公約在伯爾尼會議上又經重新修訂,並自1928年10月1日起實施。伯爾尼公約曾在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斷以後多次修改,至今仍使用著。
1951年1月3日,我國和當時的蘇聯鐵路代表在北京舉行會議,雙方簽訂中蘇鐵路聯運協定,並於1951年4月1日開辦蘇聯鐵路運輸。
同年11月,當時的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東德、波蘭、蘇聯、捷克斯洛伐克等8個國家的鐵路部門簽訂並實行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協定規定:為解決由於執行上述協定所發生的有關問題,每兩年召開一次協定參加者定期代表大會,並設立事務局,負責處理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事務。事務局由波蘭鐵路代表擔任主席,地點設在華沙。
1953年7月,中國、朝鮮、蒙古鐵路代表參加了在莫斯科召開的國際貨協參加者代表大會,並從1954年1月1日起實行上述協定,中蘇聯運協定同時廢止。
1955年7月在柏林召開的國際貨協代表大會上,越南鐵路也派代表參加,並從1956年6月1日起實行國際鐵路聯運協定。至此,在歐洲大陸有幾個國家鐵路參加了國際鐵路聯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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