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介紹
“國際貨約”是1890年歐洲各國在瑞士首都伯爾尼舉行的各國鐵路代表會議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時改稱《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又稱《伯爾尼貨運公約》,同年10月1日開始實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經中斷,戰後又重新恢復,以後為適應國際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又屢經修改。參見國共有24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希臘、義大利、
列支敦斯登、
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瑞典、瑞士、土耳其、前
南斯拉夫、
保加利亞、匈牙利、
羅馬尼亞、波蘭、前捷克斯洛伐克。
發展歷史
起源
在西方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初始階段,是以近代資本主義的工業化運動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生長為特徵的。在歐洲大陸上形成資本主義產業革命高潮,創造出巨大的生產力,資本主義經濟在歐洲迅速增長並向世界擴散。交通物流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環節。
在1825年英國人史蒂芬遜開創了近代鐵路運輸的第一列貨運列車後,這種大運量、快速、經濟的運輸方式,馬上在歐美大陸上迅速發展起來。英國、法國、德國、俄國、葡萄牙、奧地利、比利時、波蘭等主要歐洲國家都在修建本國的鐵路運輸網路。
在這一時期,歐美國家都建成了聯結各主要地區或重要城市的鐵路幹線網。鐵路網的普及,推動了統一的國內市場的形成和各國經濟的增長,促進了對外經濟的聯繫和世界市場的發展。歐洲各國間的貨物交流日益增多,國際貨物運輸業務面臨業務範圍擴大。
但由於各國和地區的利益所致,歐洲各國在鐵路建設帶有強烈的保護主義色彩,僅就鐵路軌距就有多種尺寸。當時歐洲鐵路的軌距就有;2134毫米、1829毫米、1674毫米、1665毫米、1600毫米、1524毫米(1520毫米)、1435毫米、1090毫米、1000毫米、800毫米等十幾種規格。造成鐵路車輛不能直接通到別的國家。需要貨物換裝或使用可調整軌距轉向架車輛。並且各國的鐵路調度、信號、車輛的規格規定也不一致,鐵路管理層次繁多、所屬者不統一、管理者利益不同,阻礙了鐵路的建設和有效營運,極大的影響了鐵路的貨物周轉性能和國際經濟的發展。
1874年,兩位瑞士法律工作者謝尼耶諾和克里斯特,就已向向瑞士政府提出建立統一國際運輸法律問題。1884年12月13日在布魯塞爾慶祝比利時第一條鐵路誕生五十周年時,在各鐵路機構和政府代表參加的第一屆科學代表大會上成立了國際鐵路協會(英文全稱International Railway Congress Association,簡稱IRCA,中文簡稱“國際鐵協”)。其宗旨是促進鐵路運輸業的發展及其技術進步; 改進運輸部門的科學研究工作。
建立
歐洲國家在1890歐洲各國鐵路代表在瑞士的伯爾尼舉行的會議上,制定了《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自1893年1月1日施行。從此,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有了第一個完整的國際鐵路規章,並正式開始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以後於1924年、1933年兩次修改,在1934年伯爾尼會議上重新修訂時改稱為《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英文全稱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Carriage ofGoods by Rail、英文簡稱CIM. 中文簡稱《國際貨約》。於193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當時參加國鐵路主要以歐洲國家為主共有24個成員。
因鐵路技術的進步和各國經濟發展鐵路變化,分別於1961年2月25日由奧地利、法國、聯邦德國、比利時等國在伯爾尼負責對《國際貨約》進行修訂,1970年2月7日又一次修訂《國際貨約》於伯爾尼,正本一份,應交瑞士聯邦檔案庫保管,其有效副本應送交每一締約國。修訂後的《國際貨約》於1975年1月1日生效,當時簽字國29個,還是以歐洲國家鐵路為主,但已有部分中亞和北非國家鐵路參加。
修正
1980年5月9日再次對該公約又進行了較大修訂,修訂後的公約英文全稱Convention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英文簡稱COTIF,中文依舊是《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簡稱《國際貨約》)。當時參加成員有 39個國家參加。在蘇歐劇變後,又有部份獨立國協國家陸續參加,現在《國際貨約》正式成員國共有49個,如下:
Albania(阿爾巴尼亞)、Algeria(阿爾及利亞)、Armenia(亞美尼亞)、Austria(奧地利)、Belgium(比利時)、Bosnia and Herzegovina(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Bulgaria(保加利亞)、Croatia(克羅地亞)、Czech Republic(捷克)、Denmark(丹麥)、Estonia(愛沙尼亞)、Finland(芬蘭)、France(法國)、Germany(德國)、Georgia(喬治亞 )、Greece(希臘)、Hungary(匈牙利)、Iran(伊朗)、Iraq (伊拉克)、Ireland(愛爾蘭)、Italy(義大利)、Latvia(拉脫維亞)、Lebanon (黎巴嫩)、Liechtenstein(列支敦斯登)、Lithuania(立陶宛)、Luxembourg(盧森堡)、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馬其頓)、Monaco(摩納哥)、Montenegro(黑山)、Morocco(摩洛哥)、Netherlands(荷蘭)、Norway(挪威)、Pakistan(巴基斯坦)、Poland波蘭、Portugal(葡萄牙)、Romania(羅馬尼亞)、Russia(俄羅斯)、Serbia(塞爾維亞)、Slovakia(斯洛伐克)、Slovenia(斯洛維尼亞)、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Switzerland(瑞士)、Syria(敘利亞)、Tunisia(突尼西亞)、Turkey(土耳其)、Ukraine(烏克蘭)、United Kingdom 聯合王國(英國)、Jordan(約旦)。
主要內容
1、適用範圍
適用按聯運單託運的,其運程至少通過兩個締約國的領土。
2、運輸契約
運單是運輸契約。
3、發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發貨人對運單記載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發貨。人應遵守載貨限制,按要求包裝貨物。
發貨人對包裝標記同運單相符負責,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裝車不當而帶來的損失,並應賠償鐵路損失。
發貨人可以按規定變更和修改運輸契約。
4、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交付應付一切費用,並於到達站領取運單和貨物。
如已證實貨物滅失或在規定期限內末到達,收貨人有權以本人名義按契約向鐵路提出賠償請求。
收貨人有權在發貨人未支付有關運費或未按規定填寫運單時,變更運輸契約:如指示貨物中途停留;延遲交付貨物;將到達貨物交於非運單中的指定收貨人。
5、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運人有權檢查運單記載事項是否正確,並可將實際檢查結果載入運單上。
發貨人超裝時,有權收取差額運費並對可能產生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
承運人對全程運輸負責。
對因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錯誤、疏忽行為或貨物固有缺陷等所致的損害滅失,承運人免責。
6、關於運費、期限和索賠規定
《貨約)規定了運費計算標準。索賠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訟時效為期一年。
歷史影響
《國際貨約》對於國家運輸中的運費結算部分很是重要。即是各經過國鐵路運費可以通過統一的結算中心結算,再分撥給各參加運輸鐵路。在《國際貨約》和《國際貨協》協定中,兩個協定都單獨制定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統一過境運價規程》(以下簡稱《統一運價規程》)。各國家鐵路參加規定時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參加《統一運價規程》。不參加國家,其過境運費由該國鐵路自行收取。參加國家的過境運費可由發站統一收取,按《統一運價規程》規定的運輸經路和費用向所經過國家鐵路結算。
這條規定對於我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社會主義建設建設時期,因國家外匯緊張,引進工業設備構建工業基礎時起到極大作用。後因中蘇關係破裂和各種地緣矛盾,在《國際貨協》範圍內採取了各過境國運費由各國的運輸商交付,形成現在的局面。但《國際貨約》範圍內,各統一結算參加國還是通過伯爾尼結算中心統一結算。據了解,《國際貨約》國家參加統一結算的有;愛爾蘭、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義大利、英國等歐盟12國。以及瑞士、奧地利、挪威、瑞典等共16國鐵路。由於歐洲國家鐵路“上下分離”體制,實際歐洲鐵路共同體成員鐵路是25個。
現狀
《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簡稱《國際貨約》)。是世界上最早擬定的國際鐵路運輸規則,又經過多次修改較為完善。我國參加的鐵組《國際貨協》規則版本,基本也是比照《國際貨約》制定的。其運輸規則和工作程式基本相同。
與公路交通所面臨的環境污染嚴重、用地緊張、事故迭起、道路堵塞、石油資源危機的衝擊等問題相比,鐵路以其運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速度快、安全性高等優勢而在經濟發達的國家現代化運輸中倍受青睞,乃至在世界各國得到迅速發展。為了配合“一帶一路”通向歐洲運輸,李克強總理出席於2014年12月在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議期間,達成了合作建設中歐陸海快線北段匈塞鐵路的諒解備忘錄,為中歐陸海快線的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這些以中國為中心的國際鐵路網使中國鐵路運輸高度國際化,同時構成了對中國現行的國際鐵路運輸規則體系的挑戰。現有的鐵路貨運國際規則體系分別是建立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和《國際鐵路運輸公約》這兩個規則基礎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