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

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

“國際貨約”是1890年歐洲各國在瑞士首都伯爾尼舉行的各國鐵路代表會議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時改稱《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又稱《伯爾尼貨運公約》,同年10月1日開始實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經中斷,戰後又重新恢復,以後為適應國際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又屢經修改。當時參見國鐵路主要以歐洲國家為主共有24個成員。

因鐵路技術的進步和各國經濟發展鐵路變化,又有多次修改。還是以歐洲國家鐵路為主,但已有部分中亞和北非國家鐵路參加。 1980年5月9日再次對該公約又進行了較大修訂,修訂後的公約英文全稱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英文簡稱COTIF,中文依舊是《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簡稱《國際貨約》)。當時參加成員有 39個國家參加。在蘇歐劇變後,又有部份獨立國協國家陸續參加,現在《國際貨約》正式成員國共有49個,如下: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奧地利、比利時、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地亞、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喬治亞、希臘、匈牙利、伊朗、伊拉克、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黎巴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其頓、摩納哥、黑山、摩洛哥、荷蘭、挪威、巴基斯坦、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敘利亞、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克蘭、聯合王國(英國)、約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
  • 施行日期:10月1日
  • 適用範圍:聯運單託運的
  • 運輸契約:運單是運輸契約
公約簡介,公約的主要內容,適用範圍,運輸契約,發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運費、期限和索賠規定,

公約簡介

“國際貨約”是1890年歐洲各國在瑞士首都伯爾尼舉行的各國鐵路代表會議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時改稱《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又稱《伯爾尼貨運公約》,同年10月1日開始實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經中斷,戰後又重新恢復,以後為適應國際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又屢經修改。參見國共有24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希臘、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瑞典、瑞士、土耳其、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波蘭、前捷克斯洛伐克。

公約的主要內容

適用範圍

適用按聯運單託運的,其運程至少通過兩個締約國的領土。

運輸契約

運單是運輸契約。

發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貨人對運單記載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2.發貨。人應遵守載貨限制,按要求包裝貨物。
3.發貨人對包裝標記同運單相符負責,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裝車不當而帶來的損失,並應賠償鐵路損失。
4.發貨人可以按規定變更和修改運輸契約。

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1.交付應付一切費用,並於到達站領取運單和貨物。
2.如已證實貨物滅失或在規定期限內末到達,收貨人有權以本人名義按契約向鐵路提出賠償請求。
3.收貨人有權在發貨人未支付有關運費或未按規定填寫運單時,變更運輸契約:如指示貨物中途停留;延遲交付貨物;將到達貨物交於非運單中的指定收貨人。

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運人有權檢查運單記載事項是否正確,並可將實際檢查結果載入運單上。
2.發貨人超裝時,有權收取差額運費並對可能產生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
3.承運人對全程運輸負責。
4.對因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錯誤、疏忽行為或貨物固有缺陷等所致的損害滅失,承運人免責。

關於運費、期限和索賠規定

《貨約)規定了運費計算標準。索賠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訟時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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