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郵政法規

國際郵政法規,國際郵政組織成員國簽訂的關於國際郵政組織和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條約、協定或協定的總稱。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區域性郵政聯盟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郵政法規
  • 解釋:國際郵政組織成員國簽訂的關於國際郵政組織和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條約、協定或協定的總稱
萬國郵政法規,區域郵政法規,

萬國郵政法規

現行萬國郵聯法規包括以下幾個檔案。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 
萬國郵聯組織條例的行政法規。由1964年維也納大會制定。1999年北京萬國郵政聯盟大會通過《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六附加議定書》,對其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 
相當於組織法的實施細則,是保證《組織法》貫徹執行的具體規定。現行《總規則》是1999年北京大會修訂的。《萬國郵政公約》 包括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定和適用於函件業務及包裹業務的原則規定,是萬國郵政聯盟的基本業務法規。1999年由北京大會修訂。
《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 
各會員國對執行《公約》中的某些規定所提出的保留,是《公約》的一個組成部分。
《函件細則》和《郵政包裹細則》 
是《公約》的實施細則,分別載有有關國際函件業務和國際包裹業務的經營、商業化和經濟、技術方面的規定,是各國之間辦理國際郵政業務和國際郵件交換的基本操作依據。兩個《細則》均由萬國郵政聯盟大會授權郵政經營理事會修訂。
《郵政支付業務協定》(簡稱《支付協定》) 
郵政金融業務方面的業務法規。包含有國際郵政匯兌業務、國際郵政轉賬業務、國際郵政支票業務、國際代收貨款郵件業務以及從聯網自動取鈔機上取款業務的原則規定。有關上述各項業務的經營和技術、經濟方面的具體規定均列在《郵政支付業務協定細則》中。除《郵政支付業務協定》及其細則可對協定的簽字國具有約束力以外,其他檔案是所有郵聯會員國或它們的郵政主管部門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法規。

區域郵政法規

為了在地區範圍內加強郵政合作和發展郵政業務,相關國家或其郵政主管部門可以成立區域性郵政聯盟和簽署特別協定,這些特別協定即稱為區域性郵聯法規。區域性郵聯法規只適用於相關區域性郵聯的成員國。21世紀初萬國郵政聯盟範圍內有區域性郵政聯盟15個。中國參加的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簡稱亞太郵聯)是區域性郵聯之一。
現行亞太郵聯法規包括《亞太郵聯組織法》和《亞太郵聯總規則》。前者是亞太郵聯組織條例的行政法規;後者相當於《組織法》的實施細則,載有保證組織法貫徹實施的具體規定。都是1985年曼谷大會制定的。2000年亞太郵聯德黑蘭大會通過《亞太郵聯組織法第二附加議定書》,對《組織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亞太郵聯沒有專門的業務法規,只是在《亞太郵聯總規則》中包含了一章關於會員國之間郵政業務的條款,其中包括在聯盟各會員國之間互寄的水陸路信函、明信片應實行減低資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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