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郵政法規,國際郵政組織成員國簽訂的關於國際郵政組織和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條約、協定或協定的總稱。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區域性郵政聯盟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郵政法規
- 解釋:國際郵政組織成員國簽訂的關於國際郵政組織和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條約、協定或協定的總稱
國際郵政法規,國際郵政組織成員國簽訂的關於國際郵政組織和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條約、協定或協定的總稱。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區域性郵政聯盟法規。
國際郵政法規,國際郵政組織成員國簽訂的關於國際郵政組織和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條約、協定或協定的總稱。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區域性郵政聯盟法規。萬國郵政法規現行萬國郵聯法規包括以下幾個檔案。《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 萬國郵聯組...
《國際郵件處理規則》是指原郵電部制定的關於處理國際郵件的規章制度。“郵政業務規章之一”。內容有:郵政企業內各單位、各分支機構、各生產基本工序在處理、傳遞國際郵件和港、澳郵件過程中應遵守的制度,郵件的規格、質量,各工序的處理...
四個單項法規是:《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萬國郵政公約》和《萬國郵政公約實施細則》,函件以外的其他國際郵政業務由專門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加以管理。還包括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建議和願望。除郵聯自身的法規外...
1.郵聯組織法是郵聯的基本法規。它列有郵聯的組織條例。2.總規則列有確保實施組織法和進行郵聯工作的各項規定。它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3.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關於函件業務的各項規定。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2004年10月05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第一條 (修改後的序言)為通過郵政業務的有效運作來發展各國人民之間的聯繫,並為促進在文化、社會和經濟領域內實現國際合作之崇高目的,各...
1、郵聯組織法是郵聯的基本法規。它列有郵聯的組織條例。2、總規則列有確保實施組織法和進行郵聯工作的各項規定。它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3、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關於函件業務的各項規定。
第十二條 郵政行業標準化研究課題的範圍,主要包括:標準化方針政策研究;標準體系研究;標準化發展規劃研究;標準化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研究;重要標準制定的預先研究;標準實施與實施監督研究;國際、國外標準化工作方法及發展動向的研究。第...
1.郵聯組織法是郵聯的基本法規。它列有郵聯的組織條例。2.總規則列有確保實施組織法和進行郵聯工作的各項規定。它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3.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關於函件業務的各項規定,...
郵聯的法規 1、郵聯組織法是郵聯的基本法規,它列有郵聯的組織條例。2、總規則列有確保實施組織法和進行郵聯工作的各項規定。它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3、萬國郵政公約、函件業務細則和郵政包裹業務細則中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2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2年10月26日發布,自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12月02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修訂),2009年04月24日發布。全國人大常委會...
國務院關於核准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6年10月16日發布,自1996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郵電部、外交部:國務院核准經修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萬國郵政公約》、《郵政包裹協定》,核准《郵政匯票協定》、《郵政...
(修改原第20條)國際局 郵聯在其所在地設立一個中央辦事處,定名為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由總局長領導並受執行理事會的監督。國際局是各郵政主管部門的聯絡、情報和諮詢機構。第五條 (修改原第31條)總規則、公約和各項協定的修改 1....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簡稱“萬國郵聯”或“郵聯”,是商定國際郵政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郵政總聯盟”,1878年改為現名。 萬國郵聯自1978年7月1日起成為聯合國一個關於國際...
討論;程式性協定;法定人數和表決的一般規定;表決方式;提案的通過;執行理事和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理事國的選舉;國際局總局長和副總局長的選舉;會議記錄,大會決議草案(法規、決議案等)的通過;對法規的保留意見;法規的簽署;議事規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5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04月24日發布,自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12月02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修訂),2009年04月24日發布。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修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04月24日發布,自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12月02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修訂),2009年04月24日發布。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六條經營國際寄遞業務的寄遞企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規範進境郵件快件包裝,優先使用環保材料,避免外源性包裝污染。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解讀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國郵政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寄遞業務...
(三)國際郵政業務資費,依據“萬國郵政聯盟”的規定和國際、國內成本費用以及人民幣匯率比價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第二十六條 郵資憑證是郵電部發行的,作為郵件納費標誌的有價證券,包括郵票,印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上的郵票...
《郵政法》的上述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是一致的。這一規定不會影響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依法繼續在我國從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國際快遞業務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國際國內快遞業務,不存在設定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問題。必須強調的是,對外開放是我國...
2012年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全會表決,同意批准2008年8月12日由第24屆萬國郵聯大會通過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是萬國郵政聯盟的根本法,其宗旨是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
上述非郵政機構應與本國的郵政主管部門互相協商,以便全面執行本協定的各項條款,並在商定意見範圍內,作為本協定所指的郵政機構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在非郵政機構與其他締約國郵政主管部門以及與國際局的關係中,該郵政主管部門應作為...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三)屬於進境國際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第十九條【快件損失賠償】用戶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
(三)國際郵政業務資費,依據“萬國郵政聯盟”的規定和國際、國內成本費用以及人民幣匯率比價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第二十六條 郵資憑證是郵電部發行的,作為郵件納費標誌的有價證券,包括郵票,印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上的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