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三附加議定書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三附加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84年07月27日,於漢堡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三附加議定書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
  • 簽訂日期:1984年07月27日
  • 生效日期:1984年07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漢堡
  根據一九六四年七月十日在維也納簽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在漢堡大會上對本組織法作了修改。通過的修改條文如下,待批准後生效。第一條
(修改原第13條)郵聯的機構
1.郵聯的機構有:大會、執行理事會、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和國際局。
2.郵聯的常設機構有:執行理事會、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和國際局。第二條
原第16條行政會議
(刪除原第16條)第三條
原第19條專門委員會
(刪除原第19條)第四條
(修改原第20條)國際局
郵聯在其所在地設立一個中央辦事處,定名為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由總局長領導並受執行理事會的監督。國際局是各郵政主管部門的聯絡、情報和諮詢機構。第五條
(修改原第31條)總規則、公約和各項協定的修改
1.總規則、公約和各項協定規定有關其本身的提案的獲準條件。
2.第一項所列郵聯各項法規應同時實施並具有相同效期。上屆大會的各項有關法規,應從本屆大會所規定的各項法規實施之日起廢止。第六條
參加附加議定書和郵聯其他法規
1.未簽署附加議定書的郵聯各會員國,可以隨時參加本附加議定書。
2.原參加各項法規、但未簽署經大會重訂的這些法規的各會員國,應儘快參加這些法規。
3.在第1、2兩項所指情況下參加各項法規的證書,應通過外交途徑送交瑞士聯邦政府,由該國政府轉各會員國。第七條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附加議定書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議定書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無限期有效。
各會員國全權代表制訂了本附加議定書,其各項條款與列入組織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價值,本附加議定書正本經各全權代表簽署,並由瑞士聯邦政府存檔,以資信守。
副本由大會所在國政府送交各締約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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