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法規》是指萬國郵政聯盟通過的各種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其前身是1874年《伯爾尼條約》的規定。郵聯已舉行過20多次大會,每次大會對法規都作了某些修改和增補。1957年渥太華大會一項決議指示其執行及聯絡委員會(執聯會)負責審議和重新修改公約的總體結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國郵政聯盟法規
- 前身:伯爾尼條約
《萬國郵政聯盟法規》是指萬國郵政聯盟通過的各種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其前身是1874年《伯爾尼條約》的規定。郵聯已舉行過20多次大會,每次大會對法規都作了某些修改和增補。1957年渥太華大會一項決議指示其執行及聯絡委員會(執聯會)負責審議和重新修改公約的總體結構。
《萬國郵政聯盟法規》是指萬國郵政聯盟通過的各種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其前身是1874年《伯爾尼條約》的規定。郵聯已舉行過20多次大會,每次大會對法規都作了某些修改和增補。1957年渥太華大會一項決議指示其執行及聯絡委員會(...
《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是“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一部分。制定的目的在於保證《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的實施和郵聯工作的進行。共6章130條。第〗章,郵聯各機構的工作;第2章,國際局;第3章,提出和審議提案的程式;第4章,財務;第5...
國際郵政法規,國際郵政組織成員國簽訂的關於國際郵政組織和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條約、協定或協定的總稱。包括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和區域性郵政聯盟法規。萬國郵政法規 現行萬國郵聯法規包括以下幾個檔案。《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 萬國郵聯組織條例...
《萬國郵政聯盟大會議事規則》是萬國郵政聯盟長期性規則之一。依據郵聯法規制定,並從屬於法規。共28條。分總則;代表團;代表證書;席位順序;觀察員;大會元老;大會、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大會主席團;委員會;工作組;委員會委員;大會和委員...
《萬國郵聯成員國集郵公德準則》(Philatelic Code of Ethics for the Use of UPU Member Countries),是萬國郵政聯盟和國際集郵聯合會於1989年在美國第20屆萬國郵政聯盟大會上制訂的,萬國郵政聯盟成員國郵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行、供應郵票...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簡稱“萬國郵聯”或“郵聯”,是商定國際郵政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郵政總聯盟”,1878年改為現名。 萬國郵聯自1978年7月1日起成為聯合國一個關於國際郵政...
郵政匯票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94年09月14日,於漢城簽定的條約。後列簽署的郵聯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根據1964年7月10日在維也納所簽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22條第4項規定,除應按照郵聯組織法第25條第4項規定辦理...
代收貨價郵件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94年09月14日,於漢城簽定的條約。後列簽署的郵聯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根據1964年7月10日在維也納所簽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22條第4項規定,除應按照該組織法第25條第4項規定...
萬國郵政聯盟代表大會是“萬國郵政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國代表組成,通常每五年舉行一次。大會討論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按郵聯總規則的規定向大會提出的提案;討論並簽署郵聯的法規;選舉執行理事會的理事國,郵政研究諮詢理事會的...
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Asian-Pacific Postal Union)是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規決定成立的亞太地區政府間國際組織,簡稱亞太郵聯或APPU。歷史沿革 1961年1月10日至23日,澳大利亞、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泰國、韓國等在菲律賓馬尼拉...
第三條雙方應根據各自郵政和電信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在必要時通過他們各自所指定的公眾電信和郵政運營機構通過換函進行協商,進一步簡化郵電業務的經營管理和合理安排。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1、雙方應依照本協定及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即?法規...
萬國郵政大會是“萬國郵政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國代表組成,通常每五年舉行一次。大會討論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按郵聯總規則的規定向大會提出的提案。萬國郵政大會討論並簽署郵聯的法規;選舉執行理事會的理事國,郵政研究諮詢理事...
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是按照“萬國郵政聯盟”規定成立的一個地區性國際郵政組織。1961年成立,總部設在馬尼拉。原稱“亞洲大洋洲郵政聯盟”,1981年3月改為“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現有成員國19個。它在組織上是獨立的,業務上與萬國郵...
一、締約雙方應依照本協定及萬國郵政聯盟法規(以下簡稱“法規”)中對雙方都適用的條款,處理兩國間的郵政業務。如果本協定的條款或本協定的執行與法規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則以後者為準。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違反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電信合作的協定(Telecommunications cooperation agreemen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簽署的一份合作協定。總則 第一條1、雙方應依照本協定及萬國郵政聯盟法規(即?法規?)中對雙方都適用的條款,處理兩國間的郵政業務。如果本協定的...
《萬國郵政聯盟章程(原譯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2008年8月12日 日內瓦 郵政聯盟國際局 總局長 2012年4月27日批准 適用於澳門特區、香港特區 3 《關於合作查明和切斷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參與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