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審批部門為交通運輸部,審批項目為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其項目編碼1502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 作用:管理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09-18
項目背景,標準條件,組織機構,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標準條件

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1、 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申請書;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3、 可行性分析報告;4、 投資協定;5、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檔案(應提交證明該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或身份證明(複印件)。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1、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申請書;2、可行性分析報告;3、申請企業的商業登記檔案(複印件);4、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檔案(複印件);5、至少2名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中國公民)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3年以上的經歷證明(經公證)及勞動契約(複印件);6、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的適任證書及勞動契約(複印件)。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1、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申請書;2、可行性分析報告;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檔案(複印件);4、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檔案(複印件);5、母公司的《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複印件);6、母公司確認該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確認檔案;7、至少2名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中國公民)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3年以上的經歷證明(經公證)及勞動契約(複印件);8、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的適任證書(複印件)。

組織機構

省交通運輸廳港航管理局水運處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交通部令第1號)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四十三條。

項目取消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齊中熙、趙文君)18日,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去年以來,交通運輸部已經取消下放22項行政審批事項。目前,各省取消和下放平均比例,占原有行政審批事項的三分之一以上。
水運和海事領域是交通運輸部行政審批權力最為集中的領域,交通運輸部首先在水運和海事領域探索建立了管理權力清單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水運和海事行政審批事項及審批流程、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下放後的後續監管措施、14項水運和海事行政管理服務創新、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安排。
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對審批事項普遍開展了“全流程再造”,最大限度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查時限。一些地方還實現了“一個視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公”的服務方式。
據介紹,交通運輸部還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將部分涉及市場準入的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目前,“港口經營許可”、“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等4項前置審批已改為後置審批。這些與從業主體投資興業息息相關的事項由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後,將便利企業進入運輸市場、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運輸業的發展。
魏東表示,交通運輸部將結合實際工作,在探索和完善水運和海事領域管理權力清單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至所有審批事項。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把重點放在最佳化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力求放權到位,監管到位和服務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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