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國際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國際上關於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所採用的條款。海上保險制度作為一種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制度,使那些從事航海貿易的人可以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使其因偶然事故遭受的巨大損失得到及時的補償。海上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是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一種補償方法。在世界範圍內至今還沒有國際公約統一調整海上保險契約,但各國海上保險使用的保險條款基本一致,都是以近一個世紀以來逐步形成的國際慣例為主要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 適用對象:從事航海貿易的人
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在世界海上保險業務中,英國制定的保險規章制度,特別是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對世界各國影響很大,大多數國家在海上保險業務中直接採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簡稱ICC條款)。ICC條款最早制定於1912年,後來經過修訂,1982年開始使用新的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主要有6種:①協會貨物保險(A)。②協會貨物保險(B)。③協會貨物保險(C)。④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⑤協會罷工險條款(貨物)。⑥惡意損害險條款。
以上6種險別,除惡意損害險外,其他5種險別在條款的結構和內容上都相似,基本包括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保險期限、索賠、保險利益、減少損失、防止延遲、法律與慣例8項內容。
根據ICC(A)、(B)、(C)條款和ICC戰爭險、罷工險條款,除承保範圍、除外責任和保險期限外,其他各項內容完全相同。ICC(A)承保風險採用“一切風險減除外責任”的辦法,即除了“除外責任”項下所列風險保險人不予負責外,其他風險均予負責。
除外責任包括:①一般除外責任。②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③戰爭除外責任。④罷工除外責任。ICC(B)承保風險採用“列明風險”的方法,即把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一一列出。ICC(C)承保風險也採用“列明風險”的方法,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ICC(A)、(B)、(C)條款規定的保險期限,即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起止期限,採用國際保險慣用的“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到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收貨人倉庫時為止。當貨物一進入收貨人的倉庫,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但是,當貨物從目的港卸離海輪時起算滿60天,不論保險貨物是否進入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均告終止。
中國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中國國際貨物運輸一般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條款,總稱《中國保險條款》(簡稱CIC條款)。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幾經修訂,現行條款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承保海運途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外來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CIC條款包含責任範圍、除外責任、責任起訖、被保險人的義務和索賠期限5個部分。基本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一般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熱受潮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特別附加險包括戰爭險、罷工險。
保險責任的起訖採用“倉至倉”責任,即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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