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服務過程中,導致委託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規定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保險,通常是為了彌補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所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來源於運輸本身,而且來源於完成運輸的許多環節當中,如運輸契約、倉儲契約、保險契約的簽訂、操作、報關、管貨、向承運人索賠和保留索賠權的合理程式、簽發單證、付款手續等。上述這些經營項目一般都是由國際貨運代理來履行的。一個錯誤的指示、一個錯誤的地址,往往都會給國際貨運代理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國際貨運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責任險。另外,當國際貨運代理以承運人身份出現時,不僅有權要求合理的責任限制,而且其經營風險還可通過投保責任險而獲得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liability insurance
  • 有關人員: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
  • 方法: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
產生,內容,方式及渠道,除外責任,

產生

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於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是國際貨運代理本身的過失。國際貨運代理未能履行代理義務,或在使用自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出現事故的情況下,無權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種是分包人的過失。在“背對背”簽約的情況下,責任的產生往往是由於分包人的行為或遺漏,而國際貨運代理沒有任何過錯。此時,從理論上講國際貨運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權,但複雜的實際情況卻使其無法全部甚至部分地從責任人處得到補償,如:海運(或陸運)承運人破產。
還有一種是保險責任不合理。在“不同情況的保險”責任下,單證不是“背對背”的,而是規定了不同的責任限制,從而使分包人或責任小於國際貨運代理或免責。
上述三種情況所涉及的風險,國際貨運代理都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從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險的賠償。

內容

國際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的內容,取決於因其過失或疏忽所導致的風險損失。如:
錯誤與遺漏,雖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類別有誤;遲延報關或報關單內容繕制有誤;發運到錯誤的目的地;選擇運輸工具有誤;選擇承運人有誤;再次出口未辦理退還關稅和其他稅務的必要手續保留向船方、港方、國內儲運部門、承運單位及有關部門追償權的遺漏;不顧保單有關說明而產生的遺漏;所交貨物違反保單說明。
倉庫保管中的疏忽。在港口或外地中轉庫(包括貨運代理自己擁有的倉庫或租用、委託暫存其他單位的倉庫、場地)監卸、監裝和儲存保管工作中代運的疏忽過失。
貨損貨差責任不清。在與港口儲運部門或內地收貨單位各方接交貨物時,數量短少、殘損責任不清,最後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的責任。
遲延或未授權發貨,如:部分貨物未發運;港口提貨不及時;未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違反指示交貨或未經授權發貨;交貨但未收取貨款(以交貨付款條件成交時)。

方式及渠道

國際貨運代理技保責任險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供選擇,即有限責任保險、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最高責任保險、集體保險制度。國際貨運代理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投保。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僅按其本身規定的責任範圍對其有限責任投保,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主要分三種類型。第一類,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範圍,國際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第二類,國際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這將意味著,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保單中訂立免賠額條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強責任心、減少事故發生的同時,從中享受到繳納較低保險費的好處;另一方面,保險人可避免處理大量的小額賠款案件,節省雙方的保險理賠費用,這對雙方均有益。免賠部分越大,保險險費越低,但對投保人來說卻存在下述風險,即對低於免賠額的索賠,均由國際貨運代理支付,這樣當它面對多起小額索賠時,就會承擔總額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有可能根本無法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第三類,國際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範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範圍的大額索賠可能會使其蒙受巨大損失。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完全法律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範圍、應承擔的法津責任進行投保。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範圍,國際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但有的國家的法院對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中有關責任的規定不予認定,所以,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最高責任保險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 SVS 和 AREX 的特種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採用。在這種體制下,對於超過確定範圍以外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必須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險,即向貨物保險人支付一筆額外的保險費用。這種體制儘管對國際貨運代理及客戶都有利,但目前僅在歐洲流行。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集體保險制度
在某些國家,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設立了集體保險制度,向其會員組織提供責任保險。這種集體保險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優點是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並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並依此標準進行規範的文檔記錄。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於高效率的國際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同時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信息,而該信息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

除外責任

雖然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將風險事先轉移,但作為國際貨運代理必須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責任險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將承保所有的風險,因此絕不可誤認為在任何情況下,發生任何事故,即使自己有責任擔也不必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統統由保險公司承擔,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事實上,保單中往往都有除外條款,即保險公司不予承保,所以要特別注意閱讀保單中的除外條款,並加以認真地研究和考慮。另外,保單中同時訂有要求投保人履行的義務條款,如投保人未盡其義務,也會導致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後果。
適用於各種保險,包括責任保險的保單中,除外條款和限制通常有: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索賠時間超過承保條例或法律規定的時效;保險契約或保險公司條例中所規定的除外條款及不在承保範圍內的國際貨運代理的損失;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如運輸毒品、槍枝、彈藥、走私物品或一些國家禁止的物品;蓄意或故意行為,如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引起的損失;戰爭、入侵、外敵、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軍事或武裝侵占、罷工、停業、暴動、騷亂、戒嚴和沒收、充公、徵購等的任何後果,以及為執行任何政府、公眾或地方權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廢料產生之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導致、引起或可歸咎於此的任何財產滅失、摧毀、毀壞或損失及費用,不論直接或間接,還是作為其後果損失;超出保險契約關於賠償限額規定的部分;事先未徵求保險公司的意見,擅自賠付對方,亦可能從保險公司得不到賠償或得不到全部賠償。例如:當貨物發生殘損後,國際貨運代理自認為是自己的責任,未徵求保險公司的意見,自做主張賠付給對方。如事後證明不屬或不完全屬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保險公司將不承擔或僅承擔其應負責的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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