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救助公約

國際救助公約,為了統一海上船舶救助打撈作業的權利、義務和救助報酬方面的法律而制定的國際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救助公約
  • 套用:統一海上船舶救助打撈作業的權利、義務和救助報酬
歷史,主要內容,

歷史

1910年9月23日於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次海洋法外交大會上制定了《1910年統一海難救助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公約於1931年3月1日生效,共有61個締約國。公約體現了海上救助的法律與實踐,得到國際上的廣泛承認。

主要內容

其主要內容有:
①適用範圍。公約適用於海上和內河航行船舶的救助打撈作業,但不適用於軍用船舶和專門用於公務活動的政府船舶。
②“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公約規定,救助行為有效果,可獲得公平的報酬;若救助無效果,則救助人無權要求任何報酬。在任何情況下,所支付報酬的金額不得超過被救助財物的價值。
③救助報酬公平原則。當救助人已經由被救助人明確合理地拒絕但參與救助工作,則救助人無權要求任何報酬。
④救助報酬的確定。報酬金額和救助人之間報酬分配比例,由當事人協定決定,協定不成,則由法院判定。
⑤人道主義原則。對於人命的救助成功,救助方不應向獲救人員索取報酬。
⑥訴訟時效為自救助行為終止之日起算兩年。1989年4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外交大會,審議通過了《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該公約對1910年救助公約作了全面修改。適用範圍擴大到包括浮船塢(見船塢)、飛機、海上固定式或移動式鑽井平台、落地衛星等船舶以外的所有財產。增加了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內容,尤其是對油輪和液貨船的救助,採用“無效果,也給予補償”的特殊補償原則,即雖然救助無效果,但救助人的救助防止了污染,其實際支出仍可得到補償。公約規定船長有權代表船貨雙方簽訂救助契約、為被救財產的所有人提供擔保,被救助人有義務接受被救財產。《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於1996年7月14日生效。2005年底共有52個締約國。中國於1994年3月30日交存了加入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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