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路貨運公約

為了統一公路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的責任,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草擬了《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公約》(CMR),並於1956年5月19日在日內瓦由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會議上一致通過並簽訂。該公約共有12章,就公約的適用範圍、承運人責任。契約的簽訂與履行、索賠與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履行契約等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公路貨運公約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Road Freight Convention
國際公路貨運公約的適用範圍
1、適用於由公路以車輛運輸貨物而收取報酬的運輸契約接受貨物和指定交貨地點依據契約的規定在兩個不同的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國是締約國。
2、如車輛裝載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經由海上、鐵路、內陸水路或航空,但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公約仍對整個運輸過程適用。但應證明以其他運輸方法運輸時所發生的有關貨物的滅失,或損害並非系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而僅是由於其他運輸方式或由於此種運輸方式運輸時才會發生的原因所致。若發貨人與其他運輸方式承運人訂立了僅是關於貨物運輸契約的,則公路承運人之責任不得依本公約予以確定,則應依照使用其他運輸條件的承運人的責任規定予以確定。如沒有這些規定的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仍依據本公約的規定予以確定。
3、若公路承運人本人也為其他運輸方式下的貨物運送人,其責任也應依照上述1的規定予以確定,但在作為公路承運人和其他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時,他則具有雙重身份。
4、公路承運人應對其受僱人、代理人或其他人為執行運輸而利用其服務的任何其他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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