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喪失

國籍喪失,是指喪失作為某一國家公民(或國民)的資格。由於各國國內法的規定不同,造成國籍喪失的情況或條件亦不同。有的國家規定,本國人有自請脫籍的權利,如請求得到許可,即喪失原有國籍。有的國家規定,參加外國武裝部隊、長期連續居住國外、危害豐國利益,逃避兵役等均可構成剝奪國籍的理由。有的國家規定,入籍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定期限就喪失該國國籍。有的國家規定,外國籍父母在其領土內出生的子女,根據出生而取得該國國籍,但這些子女成年時有聲明放棄該國國籍的權利,作出此種聲明後當然喪失該國國籍。

自願喪失國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喪失國籍。它既可以採取聲明放棄國籍的辦法,也可以運用申請解除國籍的方式。許多國家都允許其國民解除或放棄其國籍。非自願喪失國籍主要是由於人籍、婚姻、收養、剝奪等原因而喪失原有國籍。
很多國家規定,在外國入籍即當然喪失該國國籍。除具有雙重國籍或取得另一國國籍者外,國籍的喪失將造成無國籍的狀況。我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而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此外,申請退出並經批准的,也喪失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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