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6月5日頒布。共25條。依照《國民學校法》第 24 條,規定國民學校以每保設 1 所為原則,中心國民學校設於鄉(鎮)的適當地點,以每鄉(鎮)設 1 所為原則,隸屬於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學校與保辦公處,中心國民學校與鄉(鎮)公所,應取得密切聯繫。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之辦理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得分初高兩級,初級班收已逾學齡至 45 足歲之失學民眾,施以 4 個月~6 個月之補習教育;高級班收已受初級補習教育之男女,施以 6 個月~l 年的補習教育;各級均分為成人班及婦女班,在兒童班上課時間外,按季節選擇晨間、下午或晚上上課。教授科目有國語、常識、算術、音樂。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之兒童班級,應於日間上課,其各科課程及教學實施方法,依照教育部頒布的國小課程標準辦理:一至四年級的教學科目有團體訓練、音樂、體育、國語、算術、常識、圖畫、勞作;五六年級的教學科目有團體訓練、音樂、體育、算術、國語、社會(公民、歷史、地理)、自然、圖畫、勞作。《規則》還對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的訓育、設備、成績考查、假日、經費、教職員職掌和資格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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