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學校令

國民學校令,①1915 年 7 月 31 日北洋政府頒布。共 9 章 55 條。規定:即行廢止民國初年之《國小校令》關於初等國小校各條,原初等國小校一律改稱國民學校。國民學校施行國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育,施以適當之陶冶,並授以國民道德之基礎及國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識技能為宗旨。國民學校分自治區立和私立兩種,修業期 4 年,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規定國民學校應備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等,除非常災變外,不得他用。

6 歲~13 歲為學齡期,兒童達學齡後,以最初學年之始為就學始期,以國民學校畢業之時為就學終期,父母及監護人有使之就學之義務;教員分正教員、專科教員、助教員 3 種,校長由正教員兼任。1916 年 10 月 9 日經教育部修正,刪“讀經”等,再次公布。②日本昭和時期關於國小校改制的法令。1941 年 3 月頒布,1941 年 4 月起實施。規定日本所有的國、公立國小校一律改稱國民學校,由初等科 6 年、高等科 2 年組成,共 8 年,作為義務教育年限。學校的任務是以皇國之道為準則,實施初等普通教育,對國民進行基礎訓練。教學科目按綜合化原則改編,分國民、數理、體育、藝術 4 科。國民科包括修身、國語、歷史、地理;數理科包括數學、理科;體育科包括體操、武道;藝術科包括音樂、習字、圖畫、手工等。高等國民學校增設職業課程。實業科分設農業、工業、商業、水產等課程。1947 年 3 月廢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