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瑞福深證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瑞福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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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投瑞銀瑞福深證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是國投瑞銀髮行的一個結構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瑞福優先
  • 基金類型:結構型
  • 基金狀態:基金終止
  • 基金公司:國投瑞銀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60.00億
  • 託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21007
  • 成立日期:20070717
  • 基金託管費:0.28%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被動的指數化投資管理,實現對深證100價格指數的有效跟蹤,力求將基金淨值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平均跟蹤誤差控制在0.35%以內,年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權證、股指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於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自分級運作期開始後3個月內,本基金的資產配置須滿足《基金契約》規定。
分級運作期到期前6個月內,本基金的資產配置可不受上述投資比例的限制。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原則上採用指數複製投資策略,按照個股在基準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組合,並根據基準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以複製和跟蹤基準指數。
當預期指數成份股調整和成份股將發生分紅、配股、增發等行為時,或者因特殊情況(如股權分置改革等)導致基金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基準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的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並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輔以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投資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蹤誤差。
(1)類別資產配置
本基金採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資產配置策略,首先確定基金資產在股票和其他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然後通過指數複製的方法,確定各成份股的配置比例。
(2)股票組合構建與調整
1)股票組合構建
本基金採用指數複製構建股票組合中將使用以下模型:
上式中:
Voli,t為本基金對深證100指數中所有成份股在t時刻配置的股票數量;
為深證100指數中第i個成份股t時刻在指數中所占的權重;
Netvaluet為本基金在t時刻的股票配置總額;
為深證100指數中第i個成份股在t時刻的市場價格。
2)股票組合調整
根據基準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增發新股等情形,對股票投資組合及時進行適度調整。
① 基於基準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變動的調整
② 成份股流動受限時的調整
③ 成份股基本面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時的調整
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當某成份股基本面發生重大不利變化,預計將被剔除出成份股時,本基金將提前調降該成份股的配置權重,並用替代股票進行替代,也可根據指數編制規則前瞻性地預測入選股票來作為備選替代股票。
④ 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僅參與有望入選指數成份股的IPO新股申購以及成份股內增發新股的申購。但考慮到國內新股發行上市的市場特點,本基金也參與申購收益率較高的品種,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將擇機賣出。
⑤ 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蹤誤差,在市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對沖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發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
(3)股指期貨的投資
為有效控制指數的跟蹤誤差,本基金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適度運用股指期貨。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槓桿操作等特點,通過股指期貨就本基金投資組合對標的指數的擬合效果進行及時、有效地調整,並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倉期或發生大額淨申購時,可運用股指期貨有效減少基金組合資產配置與跟蹤標的之間的差距;在本基金髮生大額淨贖回時,可運用股指期貨控制基金較大幅度減倉時可能存在的衝擊成本,從而確保投資組合對指數跟蹤的效果。

收益分配原則

(一)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的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不進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的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採取現金分紅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選擇紅利再投資;
5、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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