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撥補虧損

國庫撥補虧損是“繳國庫利潤”的對稱。利改稅以前國家財政撥給國營企業“繳庫單位”或“匯總繳庫單位”用以彌補經過批准列入計畫的虧損。利改稅以後,對政策性虧損,由財政實行計畫補貼辦法,超虧不補,減虧分成。對經營性虧損,限期扭虧,在規定限期內,由財政部門適當核定虧損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分成,超過限期的,一律不再補貼。

每月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由財政彌補的虧損,在“利潤分配——財政彌補虧損”帳戶中入帳,待由國庫撥補。實行按虧損總額定額包乾或按虧損總額遞減包幹辦法的企業,按與財政部門核定的撥補期和撥補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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