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虧繳撥是利改稅後,非利改稅企業每月終了,計算出應上繳的利潤,通過“利潤分配以應交承包費和利潤”科目,按規定日期辦理盈虧繳撥事宜。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所實現的利潤,除按規定通過“利潤分配”減除稅前扣減部分和應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或承包費)後的餘額,作為“利潤分配——企業留利”留給企業不再上繳國庫。
對政策性虧損,財政給予計畫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分成。對經營性虧損,限期扭虧,在規定期限內,由財政適當核定虧損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分成,超過限期的不再補貼。每月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由財政彌補的虧損,作為“利潤分配——應由財政彌補虧損”入帳,待財政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