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國庫利潤是“國庫撥補虧損”的對稱。利改稅以前的國營企業,實際繳入國庫的利 潤。按照規定,企業實現的利潤,扣除應抵繳的款項和利潤留成外的其餘部分,必須按時足額地繳入國庫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解繳國庫,繳國庫利潤有兩種辦法。(1) 按照上級批准的計畫在月份內分次或一次預繳,下月初再根據實際利潤表結算,少繳部分,予以補繳,如有多繳不必退庫,可抵作下月應繳利潤。(2)按實際應繳利潤數,於次月按規定的時間解繳。商業企業採用後一種辦法,當月實現的利潤,除應抵留的部分,於次月10日前解繳國庫。利改稅以後,商業企業實現的利潤,除按規定減除稅前扣減部分和應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後的餘額,作為“利潤分配——企業留利”留給企業,不再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