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的通知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是為了落實餐飲服務許可分類管理制度,規範餐飲服務許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的通知
  • 頒發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通知單位:各省,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
  • 目的:落實餐飲服務許可分類管理制度
  • 實施時間:2010年6月17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落實餐飲服務許可分類管理制度,規範餐飲服務許可,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飲服務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推進分類管理、強化風險控制的原則對餐飲服務申請進行審查。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分類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執行。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將新出現的餐飲服務經營方式歸入已有業態;確難以歸入的,可新設業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按照以下類別分別進行:
第一類: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第二類:中型餐館,快餐店,供餐人數3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500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第三類:小型餐館,小吃店,飲品店,供餐人數50人以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第四類:建築工地食堂;
第五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六條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設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兼職。
第七條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制定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畫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第八條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經營現場核查。
現場檢查時,核查人員不少於2人。檢查人員應當填寫《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拒簽情況。
第九條 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餘項目為一般項。

第二章

第十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第十一條
(一)設定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麵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粗加工、切配、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館餐用具保潔為獨立隔間的場所。
(三)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和食堂備餐,分別設定相應操作專間。
(四)製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及加工生食海產品,設定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五)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六)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定。
(七)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要求。
(八)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
(九)冷盤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十)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m以上)。
第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二)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牆壁、門窗要求(一)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二)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場所如設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製作。
第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
(二)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於清潔的吊頂。
(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十五條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定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定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易於清洗。
(三)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乾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十六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定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鏽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
(五)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
(六)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第十七條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第十八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於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第十九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二十條 採光照明設施要求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二十一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二十二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定。
(二)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三)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四)冷凍(藏)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第二十三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盤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定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本規範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更衣室要求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於同一建築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第二十五條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採用水沖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定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定洗手設施。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第二十七條
(一)設定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麵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和食堂備餐,分別設定相應操作專間。
(三)製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及加工生食海產品,設定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四)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五)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定。
(六)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要求。
(七)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冷盤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八)冷盤間面積≥5㎡。
(九)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m以上)。
第二十八條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二)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四)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五)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場所如設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製作。
(七)天花板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
第二十九條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定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定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乾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三十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定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四)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
(五)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第三十一條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第三十二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於清洗消毒。
第三十三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三十四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十五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定。
(二)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第三十六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盤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定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本規範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採用水沖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定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定洗手設施。

第四章

第三十八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第三十九條
(一)設定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麵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和食堂備餐,分別設定相應操作專間。製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及加工生食海產品,設定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三)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定。
(五)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要求。
(六)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
(七)冷盤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第四十條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二)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三)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四)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五)天花板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
第四十一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定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
(三)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第四十二條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第四十三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於清洗消毒。
第四十四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四十五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四十六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定。
(二)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第四十七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盤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定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章

第四十八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第四十九條
(一)設定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麵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三)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定。
(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要求。
第五十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牆壁、天花板、門窗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二)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三)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四)天花板不滲水,無脫落、破損。
第五十一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定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第五十二條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第五十三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第五十四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五十六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定。
(二)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第五十七條 備餐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盤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定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六章

第五十八條 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第五十九條
(一)設定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麵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三)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應分開設定。
(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小於2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2.5;200—4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2.5;400—8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4;800-15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6;面積大於1500㎡的,其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可適當減少。
(五)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5%,分餐間面積≥食品處理區10%,清洗消毒面積≥食品處理區10%。
(六)廠區道路採用混凝土、瀝青等便於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七)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m以上)。
第六十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二)牆角、柱角、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六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牆壁、門窗要求
(一)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二)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場所如設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製作。
(四)內窗台下斜45度或採用無窗台結構。
第六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
(二)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於清潔的吊頂。
(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六十三條 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定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定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易於清洗。
(三)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乾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六十四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採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採用的除外)。
(三)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定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鏽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
(六)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
(七)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第六十五條 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第六十六條 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於清洗消毒。
(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與食品的接觸面平滑、無凹陷或裂縫。
(四)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第六十七條 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於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六十八條 採光照明設施要求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六十九條 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七十條 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定。
(二)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應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三)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四)冷凍(藏)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第七十一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盤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定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本規範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更衣室要求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於同一建築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第七十三條 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採用水沖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定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定洗手設施。
第七十四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於清洗和消毒。
第七十五條 檢驗室要求
(一)設定開展食品和環節表面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檢驗的檢驗室,並配備相應檢驗設備。
(二)配備專用留樣容器和冷藏設施。

第七章

第七十六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規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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