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40號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受理備案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對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2003-04-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2003年第40號
為加強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了《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總局第37號令)。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為保證有關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決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契約或者協定生效之日起,進口舊機電產品到貨90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或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備案。申請人應當填寫(《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請在此點擊下載),說明備案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產地、製造日期、用途等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收貨人、發貨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契約或有約束力的協定;
(三)國家允許進口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裝運前預檢驗申請書(請在此點擊下載);
(五)擬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請在此點擊下載)(包括:名稱、編碼、數量、規格型號、產地、製造日期、製造商、新舊狀態、價格、用途)。
(六)其他有關資料。
三、國家質檢總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受理備案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對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四、進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實施裝運前預檢驗: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大型二手設備。
1、食品加工機械設備;
2、石油化工設備;
3、紡織設備;
4、能源、核設備;
5、電子、儀器及其加工設備
6、建築施工設備;
7、冶金、礦山設備;
8、農用、印刷機械設備;
9、金屬及非金屬加工設備;
10、林業、紙漿造紙設備;
11、發電機組,包括柴油機、汽油機、發電機及其附屬檔案等;
12、其他機械設備。
(二)經國家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的、國家特殊需要的進口舊機電產品。
1、汽車和機車(包括發動機)、腳踏車、特種交通運輸車輛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機械及其散件;
3、醫療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備品備件;
4、電焊機,如小型交流弧焊機、交流弧焊機、直流弧焊機、TIG弧焊機、MIG/MAG弧焊機、埋弧焊機、等離子弧焊機、等離子弧切割機、電阻焊機、弧焊變壓器防觸電裝置、焊接電纜耦合裝置、焊機送絲裝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槍、電焊鉗等;
5、電動工具,包括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電鑽(含衝擊電鑽)、電動螺絲刀和衝擊扳手、電動砂輪機(含角向磨光機、直向砂輪機、模具電磨、濕式磨光機、電磨、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砂光機(含平板砂光機、圓板砂光機、帶式砂光機)、圓鋸、電錘(含電鎬)、不易燃液體電噴槍、電剪刀(含雙刃電剪刀、電衝剪)、攻絲機、往復鋸(含曲線鋸、刀鋸)、插入式混凝土振動器、電鏈鋸、電刨、電動修枝剪和電動草剪、電木銑和修邊機、電動石材切割機(含大理石切割機)等;
6、燃氣灶具、工業或實驗室用電爐及電烘箱、消防安全防範用具等;
7、彩擴沖印設備及備件、附屬檔案;
8、電子遊戲機、遊樂設備及備件、附屬檔案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個人電信終端產品,如無繩電話、行動電話、尋呼機及零配件等;
11、辦公設備,如打字機、文字處理器、電子計算器、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包括印表機)、其它辦公室用機器、傳真機、電傳打字機、幻燈機、縮微閱讀機、正射投影儀、其他影像投影儀、複印設備、繪圖儀、掃瞄器、收款機以及以上貨物的零配件、附屬檔案和散件等;
12、個人計算機及其零部件、散件、附屬檔案(含台式和攜帶型計算機及其顯示器、PC機、伺服器等)、電源(含機內開關電源、電源適配器、充電器、UPS)等相關產品;
13、家用電器,如冰櫃及冰櫃壓縮機、洗衣機和乾衣機、家用電動機-壓縮機、電風扇、空氣調節器、真空吸塵器、電熱水器、電烤箱、電飯鍋、微波爐、食品電加工機、液體電加熱器、家用和類似用途電熨斗、皮膚及毛髮護理器具、電視機及顯像管、組合音響、有源音箱、收錄機、錄放像機、攝像機、投像機、CD、VCD、DVD機以及以上貨物的零配件、附屬檔案和散件等;
14、其他民用舊機電產品。
(三)8年以前(含8年)製造的機電產品。
進口屬於上述情況之外的舊機電產品免於裝運前預檢驗。
六、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備案申請人應持《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及備案產品清單及時向裝運前預檢驗機構申請裝運前預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