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0號
《進境動物和動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境動物和動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
- 外文名:Analysis of animal and animal products risk managementprovisions
- 同過時間:2002年
- 實施時間:2003年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危害因素確定,第三章 風險評估,第四章 風險管理,第五章 風險交流,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進境動物和動物產品風險分析工作,防範動物疫病傳入風險,保障農牧漁業生產,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實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動物和動物產品風險分析,包括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的風險分析。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進境動物、動物產品風險分析工作。
第四條 開展風險分析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 以科學為依據;
(二) 執行或者參考有關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
(三) 透明、公開和非歧視原則;
(四) 不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限制。
第五條 當有關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不能達到我國農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必要保護水平時,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可採取高於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的措施。
第六條 風險分析過程應當包括危害因素確定、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
第七條 風險分析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背景、方法、程式、結論和管理措施等。
第二章 危害因素確定
第八條 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應當進行危害因素確定。
第九條 危害因素主要是指: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名錄》所列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
(二) 國外新發現並對農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有危害或潛在危害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
(三) 列入國家控制或者消滅計畫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
(四) 對農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危害或者負面影響的有毒有害物質和生物活性物質。
第十條 經確定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不存在危害因素的,不再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存在危害因素的,啟動風險評估程式。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對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體系進行評估。
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體系的評估以書面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三條 風險評估採用定性、定量或者兩者相結合的分析方法。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過程包括傳入評估、發生評估、後果評估和風險預測。
第十五條 傳入評估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 生物學因素,如動物種類、年齡、品種,病原感染部位,免疫、試驗、處理和檢疫技術的套用;
(二) 國家因素,如疫病流行率,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體系,危害因素的監控計畫和區域化措施;
(三) 商品因素,如進境數量,減少污染的措施,加工過程的影響,貯藏和運輸的影響。
傳入評估證明危害因素沒有傳入風險的,風險評估結束。
第十六條 發生評估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生物學因素,如易感動物、病原性質等;
(二)國家因素,如傳播媒介,人和動物數量,文化和習俗,地理、氣候和環境特徵;
(三)商品因素,如進境商品種類、數量和用途,生產加工方式,廢棄物的處理。
發生評估證明危害因素在我國境內不造成危害的,風險評估結束。
第十七條 後果評估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直接後果,如動物感染、發病和造成的損失,以及對公共衛生的影響等;
(二)間接後果,如危害因素監測和控制費用,補償費用,潛在的貿易損失,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對傳入評估、發生評估和後果評估的內容綜合分析,對危害發生作出風險預測。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當境外發生重大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件時,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採取應急措施,禁止從發生國家或者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
第二十條 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與我國適當保護水平相一致的風險管理措施。風險管理措施應當有效、可行。
第二十一條 進境動物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產地選擇、時間選擇、隔離檢疫、預防免疫、實驗室檢驗、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和禁止進境等。
第二十二條 進境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產地選擇,產品選擇,生產、加工、存放、運輸方法及條件控制,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註冊登記,目的地或者使用地限制,實驗室檢驗和禁止進境等。
第五章 風險交流
第二十三條 風險交流應當貫穿於風險分析的全過程。風險交流包括收集與危害和風險有關的信息和意見,討論風險評估的方法、結果和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機構、生產經營單位、消費團體等可了解風險分析過程中的詳細情況,可提供意見和建議。
對有關風險分析的建議和意見應當組織審查並反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術語解釋
“風險”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有毒有害物質隨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傳入的可能性及其對農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
“風險分析”是指危害因素確定、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的過程。
“危害因素確定”是指確定進境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飼料、生物製品和動物病理材料可能傳入病原體和有毒有害物質的過程。
“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對農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生物、物理和化學物質。
“風險評估”是指對病原體、有毒有害物質傳入、擴散的可能性及其造成危害的評估。
“風險管理”是指制定和實施降低風險措施的過程。
“風險交流”是指在風險分析過程中與有關方面進行的信息交流。
“傳入評估”是指對危害因素的傳入途徑以及通過該途徑傳入的可能性的評估。
“發生評估”是指危害因素傳入後,對我國農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途徑以及發生危害的可能性的評估。
“後果評估”是指危害因素傳入後,對我國農牧漁業生產、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後果的評估。
“風險預測”是指對傳入評估、發生評估和後果評估的結果綜合分析以獲得對進口風險的估計。
“定性分析”是指用定性術語如高、中、低或者極低等表示可能性或者後果嚴重性的風險評估方式。
“定量分析”是指用數據或機率表示風險分析結果的風險評估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