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控煤炭總量最佳化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

《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控煤炭總量最佳化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是一則檔案,文號國能煤炭〔2014〕45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控煤炭總量最佳化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國家能源局 
  • 發文字號:國能煤炭〔2014〕45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煤炭是我國主體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經濟平穩運行關係能源供應安全和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加快,能源需求強度下降,煤炭需求減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為大力調控煤炭總量、最佳化產業布局,推動煤炭行業脫困,促進煤炭工業長期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精神,深刻把握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大勢,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節能減排、治理大氣污染等工作要求,結合煤炭產業發展規律,把控總量、調結構、強管理、促改革作為緩解當前煤炭行業困難的重要舉措,促進煤炭工業提質增效升級。
二、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按照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增速、能源消耗強度、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統籌安排煤炭總量和布局,推進煤炭與電力、現代煤化工等下游產業協調發展。
堅持有序發展。嚴格履行煤炭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形成差異化的區域開發強度,堅決制止一哄而上、盲目開發。
堅持優勝劣汰。按照上大壓小的總體思路,嚴控增量、最佳化存量,發展先進、淘汰落後,提高產業集中度和總體生產力水平。
堅持強化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工作責任,豐富監管工作手段,提高監管執行力,進一步規範煤炭市場競爭秩序。
三、最佳化新建項目布局
按照“控制東部、穩定中部、發展西部”的總體要求,依據煤炭資源稟賦、市場區位、環境容量等因素確定煤炭產業發展格局。今後一段時期,東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煤礦項目;中部地區(含東北)保持合理開發強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適度建設資源枯竭煤礦生產接續項目;西部地區加大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協調力度,重點圍繞以電力外送為主的千萬級大型煤電基地和現代煤化工項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煤礦生產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礦項目。
四、嚴格新增產能項目審批
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萬噸/年以下煤礦、90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礦改擴建、技術改造項目規模不得低於《煤炭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規模。省級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准(批覆)煤礦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項目的檔案同時抄報國家能源局。積極推進陽光審批,及時公開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五、嚴肅處理在建違規項目
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煤礦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已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已經投入生產的違規項目一律停產,履行項目核准等相關法定手續。建立在建違規項目名單,對列入名單的項目開展跟蹤督查,嚴防私自復工復產。企業集團存在違規建設項目的,在違規項目未核准前,暫緩辦理該企業集團的其它新建項目核准申請。
六、加強現有生產能力管理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國能煤炭〔2013〕476號)等檔案要求,加快推進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工作,夯實生產能力管理基礎。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在煤礦竣工驗收、生產能力核定後及時登記(更新)、公告煤礦產能信息。建立定期匯總報告制度,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每年1月、7月10日前,將截至上月底的本地區煤礦產能登記公告情況匯總上報國家能源局。完善超能力生產聯合執法機制,鼓勵民眾舉報超能力生產行為,加大查處力度,處罰結果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開。
七、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以安全有保障、環保能達標為基本原則,兼顧技術進步要求,完善煤炭落後產能標準。繼續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淘汰9萬噸/年以上、30萬噸/年以下煤礦,鼓勵各地主動關閉災害嚴重或扭虧無望礦井。加強淘汰落後煤礦目標任務監督考核,嚴格關閉退出煤礦監管,嚴防已關閉煤礦死灰復燃、非法生產。實行淘汰落後產能工作與煤礦項目建設掛鈎,凡未完成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任務的地區,一律暫停核准新建煤礦項目。
八、引導企業有序組織生產
完善煤炭生產、消費、庫存、進出口、價格等信息發布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煤炭經濟運行情況及相關產業發展信息,引導煤炭企業根據市場形勢變化及時調整煤炭產量計畫,科學確定採掘關係,合理安排生產、檢修、職工培訓時間,降低生產強度,逐步消化煤炭庫存。
九、加強商品煤質量管理
貫徹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嚴格限制高灰分、高硫分煤炭開發。經洗選後仍達不到商品煤質量要求的煤炭產品,不得銷售、遠距離運輸。定期開展商品煤質量抽檢,對商品煤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指導煤炭企業制定煤炭質量保證制度,建立商品煤質量檔案。鼓勵煤炭企業創建商品煤優質品牌,推動商品煤市場有序競爭。
十、深化煤炭企業改革
健全煤炭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嚴格管控投資風險,加強內部精細化管理,著力推進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建立資源枯竭煤礦平穩退出機制,逐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企業加快分離辦社會職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推進企業轉型發展。鼓勵跨地區、跨所有制的煤炭企業兼併重組,簡化重組工作相關審批手續,提高重組效率,推動煤炭生產要素在全國範圍內的最佳化配置。
各產煤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充分認識調控煤炭總量、最佳化產業布局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據部門職能分工,明確責任、密切協作,認真履行煤炭管理職責,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為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國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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