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是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進行最佳化調整形成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21年11月23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發布日期:2021年11月23日
- 實施日期:2021年11月23日
發布信息
目錄全文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 定 依 據 |
1 | 教師資格 | 教育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 2000 年第 10 號) |
2 | 法律職業資格 | 法務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3 |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 法務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4 | 註冊會計師 | 財政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
5 | 註冊城鄉規劃師 | 自然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行業協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6 | 註冊測繪師 | 自然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 號) | |
7 | 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 | 生態環境部 | 準入類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
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 | 國防科工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8 | 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 | 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設施操縱人員 | 國防科工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9 |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 生態環境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 號) | |
10 | 註冊建築師 | 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 598 號) |
11 | 監理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規〔2020〕3 號) 《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6 年第 147 號,根據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第 37 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 2006 年第 28 號,根據水利部令 2017 年第 49 號修訂) |
12 | 房地產估價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13 | 造價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 號)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 2006 年第 150 號,根據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2020 年第 50 號修訂) |
14 | 建造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6 年第 153 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 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 號) |
15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5 年第 137 號,根據住房 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 號) |
註冊土木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5 年第 137 號,根據住房 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 號) 《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 58 號)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 27 號)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 18 號) | |||
註冊化工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5 年第 137 號,根據住房 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 號) | |||
註冊電氣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5 年第 137 號,根據住房 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 號) |
15 |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5 年第 137 號,根據住房 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 號) |
註冊環保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5 年第 137 號,根據住房 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6 年第 32 號修訂) 《註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 號) | |||
16 | 註冊驗船師 | 交通運輸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註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 號) | |
17 |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 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18 | 執業獸醫 | 農業農村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19 |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 文化和旅遊部 | 準入類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 2009 年第 47 號,根據文化 部令 2017 年第 57 號修訂) | |
20 | 導遊資格 | 文化和旅遊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
21 | 醫生資格 | 醫師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鄉村醫生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 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 27 號) | ||||
職業病診斷醫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 | ||||
22 | 護士執業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護士條例》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 2010 年第 74號) | |
23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24 | 註冊安全工程師 | 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 號) | |
25 | 註冊消防工程師 | 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 號) |
26 | 註冊計量師 |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 號) | |
27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 市場監管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28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廣電總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9 |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 2009 年第 44 號) | |
30 | 航空人員資格 | 空勤人員、地面人員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航空安全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31 | 執業藥師 | 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2015 年第 13 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2016 年第 28 號修正)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藥監人〔2019〕12 號) |
32 | 專利代理師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準入類 | 《專利代理條例》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2019 年第 7 號) |
33 | 拍賣師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34 |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 64 號) |
35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 號) |
36 |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 39 號) |
37 |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 《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 號)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國人部發〔2006 〕71 號)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8〕2 號) |
38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 號)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 號) |
39 | 資產評估師 |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 號) |
40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 53 號)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人社部規〔2020〕1 號) |
41 |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自然資源部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
42 | 礦業權評估師 | 自然資源部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
43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生態環境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 號) |
44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 地產經紀人學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 號) |
45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 51 號) |
46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 〔2015〕59 號) |
47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 2008 年第 36 號,根據水利部 令 2017 年第 49 號、2019 年第 50 號修訂) |
48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 51 號)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 號)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 號) |
49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 84 號)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 號) 《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 號) |
50 | 稅務師 |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 號) |
51 | 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 市場監管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
52 | 設備監理師 |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53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統計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關於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 16 號)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 號) |
54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新聞出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關於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 10 號)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 號) |
55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保監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 號) |
56 | 精算師 | 銀保監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精算師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57 | 證券期貨基金業從業人員資格 | 證監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
58 | 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 國家文物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 2003 年第 26 號)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發〔2014〕13 號) |
59 | 翻譯專業資格 | 中國外文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 110 號)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 號)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 定 依 據 | 備註 | |
1 | 焊工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 | 生態環境部 | 準入類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 |
國防科技工業軍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 | 國防科工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2 | 安全保護服務人員 | 保全員 | 公安部門及相關機構 | 準入類 |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頒布保全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 60 號) | |
民航安全檢查員 | 民航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評價類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於頒布民航乘務員等 3 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9〕110 號) | 涉及安全,根據 2019 年 12 月 30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擬依法調整為準入類職業資格。 |
3 | 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 | 消防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滅火救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8 號) | 涉及安全, 根據 2019 年 12 月 30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擬依法調整為準入類職業資格。 |
森林消防員 | 應急管理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 54 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 號) | ||||
應急救援員 | 緊急救援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頒布應急救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 〔2019〕8 號) | ||||
4 | 消防設施操作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5 | 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 人員 | 游泳救生員 | 體育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全民健身條例》 | |
社會體育指導員 | 《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6 號) | 指從事游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 ||||
6 | 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 民航乘務員 | 民航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於頒布民航乘務員等 3 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9〕110 號) | |
機場運行指揮員 | 民航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水平評價類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於頒布民航乘務員等 3 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9〕110 號) | 涉及安全,根據 2019 年 12 月 30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擬依法調整為準入類職業資格。 |
7 | 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 | 軌道列車司機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 | 準入類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 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鐵路局綜合司關於頒布軌道列車司機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121 號) | |
國家鐵路局 | ||||||
8 | 危險貨物、化學品運 輸從業人 員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第 18 號)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第 29 號) |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 | ||||||
9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 經營性客運駕駛員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 〔2012〕30 號)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第 18 號) | |
經營性貨運駕駛員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 〔2012〕30 號)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第 18 號) | 除使用總質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外。 |
9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 出租汽車駕駛員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第 15 號)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第 16 號)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 輸部令 2019 年第 46 號) | |
10 | 特種作業人員 | 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2010 年第 30 號、2013 年第 63 號第一次修正、2015 年第 80 號第二次修正) | ||
11 |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8 年第 166 號) |
12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2011 年第 140 號) | |
13 | 家畜繁殖員 | 農業行業技能鑑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