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2003年10月,原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印發〈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40號)。檔案實施20年來,為提升設備監理行業人員能力水平,保障重大工程設備質量安全,促進設備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快速發展,該檔案已不適應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要求和設備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亟需進行修訂完善。按照國家深化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的規定,2022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起草了新的《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我們對文稿進一步修改完善,於近期印發實施。
主要修訂
一是調整了資格制度名稱和考試性質。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的規定,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為水平評價類性質,通過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設備監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為此,新規定將原檔案中的“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修改為“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
二是合理降低考試工作年限要求。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參照監理工程師等相近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合理降低了報考設備監理師工作年限要求。同時,增加了設備監理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避免因降低考試工作年限造成設備監理人員素質下滑。
三是科學調整考試科目。《設備監理基礎知識和相關法規》《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兩門考試科目保持不變。為強化質量管理和項目管理在設備監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將《契約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調整為《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工程質量管理與檢驗》。調整後,考試科目保持4門數量不變,考試成績有效期由原來的2年延長為4年。
四是規定了免考科目。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報考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時,可以免考《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有利於減少重複評價,減輕專業技術人員負擔,促進人員合理流動。
五是促進了職業資格評價與使用的銜接。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關於人才評價與使用相銜接的要求,明確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六是強化登記服務並規範繼續教育的工作。要求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應當簡化程式、最佳化服務;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辦法全文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全國性設備監理行業組織承擔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設備監理基礎知識和相關法規》《設備工程質量管理與檢驗》《設備工程項目管理》和《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予《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申請免考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有關材料。
第四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證書。
免試《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的人員,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設備監理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和有關機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八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等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規範各項考務工作,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九條 參加原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其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周期管理。原《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理契約管理》《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科目《設備監理基礎知識和相關法規》《設備工程質量管理與檢驗》《設備工程項目管理》《設備監理實務與案例分析》。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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