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維護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8日,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3號公布《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8日,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3號公布《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維護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經依法註冊後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相關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的實施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分為公路、水運工程兩個類別。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編制監理計畫和監理細則,審核施工組織設計、總體進度計畫及施工方案,審驗進場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簽發工程開工令、停工令等;
(二)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管理制度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施工質量、安全、環保、費用和進度等;
(三)監督檢查項目竣(交)工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維修保養、資料歸檔等。
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通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且經註冊後,方可以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註冊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相應類別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二)受聘於一家從事工程監理的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相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未受刑事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已執行完畢;
(四)在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相關行政處罰但已執行完畢。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交通運輸部申請註冊。逾期未申請的,應當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後方可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註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註冊申請表;
(三)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確立勞務關係的契約;
(五)逾期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註冊管理系統,線上辦理監理工程師註冊申請、受理、審批等相關工作。
申請人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註冊管理系統線上申請監理工程師註冊的,應當將第七條規定的材料或者信息錄入系統,並對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開展許可工作。準予許可的,頒發電子或者紙質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
註冊證書有效期為4年,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第十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可以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延續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續申請;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確立勞務關係的契約;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收到延續申請後,應當在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對監理工程師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註冊。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申請註銷註冊證書或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註冊證書明確的執業類別內進行執業。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具備執業所需的身體條件,聘用單位應當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監理檔案上籤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執業印章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製作。
第十六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應當在公開媒體和許可機關指定的網站上聲明作廢;遺失註冊證書的,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在執業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期間,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情況和業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以及聘用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實施信用管理,並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條 在鐵路、民航領域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理工程師,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監理工程師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必要性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是對交通運輸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等進行監督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將“監理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註冊”明確為交通運輸部實施的許可事項,並要求制定許可實施規範。為規範行政許可活動,需要制定《辦法》,明確監理工程師的許可條件、程式和監管要求等。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22條,重點對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註冊條件、審批程式、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科學設定類別。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分為公路、水運工程兩個類別。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明確交通運輸部負責監理工程師註冊工作。
(二)明確註冊條件。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職業特點,從能力要求、受聘單位等方面明確了具體條件。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作出全面規定,《辦法》與之進行了銜接,要求申請人須通過相應類別的職業資格考試。
(三)網上便捷辦理。申請人可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管理系統申請註冊,許可機關發放電子或者紙質註冊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四)明確時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請人在考試合格後1年內申請註冊,推動監理工程師儘快執業,滿足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需求。對於逾期未申請的人員,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即可申請,不需重新考試。二是明確註冊證書有效期為4年,持證人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即可申請延續。
(五)嚴格規範執業。對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執業活動、繼續教育等作出規定。明確監管主體,提出監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加強對監理工程師執業行為的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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