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捲菸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規範新經營模式下的出口捲菸免稅的稅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捲菸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捲菸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性質: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隨著國家菸草行業進出口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捲菸出口經營模式發生了變化,實行捲菸出口企業收購出口、捲菸出口企業自產捲菸出口、捲菸生產企業將自產捲菸委託捲菸出口企業出口的經營模式,為規範新經營模式下的出口捲菸免稅的稅收管理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捲菸出口企業(名單見附屬檔案1)購進捲菸出口的,捲菸生產企業將捲菸銷售給出口企業時,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捲菸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並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捲菸出口企業應在免稅捲菸報關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申報期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內,向主管捲菸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辦理出口捲菸的免稅核銷手續。辦理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捲菸免稅核銷申報表(附屬檔案4)。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企業,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免稅核銷;屬於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4.出口發票。
5.出口契約。
6.出口捲菸已免稅證明。
(二)退稅機關應對捲菸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審核(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電子信息的比對審核),對經審核符合免稅出口捲菸有關規定的準予免稅核銷,並填寫《出口捲菸免稅核銷審批表》(附屬檔案5)。退稅機關應按月對捲菸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情況,填寫《出口捲菸未申報免稅核銷及不予免稅核銷情況表》(附屬檔案6),並將該表及《出口捲菸免稅核銷審批表》傳遞給主管捲菸出口企業徵稅的稅務機關,由其對捲菸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捲菸按照有關規定補徵稅款。
二、有出口經營權的捲菸生產企業(名單見附屬檔案2)按出口計畫直接出口自產捲菸,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捲菸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捲菸出口企業應在免稅捲菸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捲菸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捲菸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相同。
4.出口發票。
5.出口契約。
(二)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捲菸出口企業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
出口自產捲菸的捲菸出口企業實行統一核算繳稅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據本通知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三、捲菸生產企業委託捲菸出口企業(名單見附屬檔案3)按出口計畫出口自產捲菸,在委託出口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捲菸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免稅核銷管理:
(一)捲菸出口企業(受託方)應在捲菸出口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規定,向退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有關資料審核無誤且出口捲菸牌號、捲菸生產企業、出口國別(地區)、外商單位等與免稅出口捲菸計畫相符的,由退稅機關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捲菸出口數量超過免稅出口捲菸計畫以及未在列名口岸報關等不符合免稅出口捲菸規定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得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捲菸生產企業(委託方)應在免稅捲菸報關出口次月起4個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捲菸的免稅核銷手續。申報免稅核銷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捲菸免稅核銷申報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複印件。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複印件。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複印件;屬於遠期收匯的,應提供遠期結匯證明複印件。
4.出口發票。
5.出口契約。
(三)主管捲菸生產企業(委託方)的退稅機關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捲菸生產企業(委託方)的免稅核銷申報進行處理,對捲菸生產企業(委託方)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免稅核銷申報以及經審核不予核銷的,應通知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補徵稅款。
四、捲菸出口企業以及委託出口的捲菸生產企業,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延期申報,經核准後,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或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五、出口捲菸的免稅核銷應由地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六、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捲菸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1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了出口經營模式調整的捲菸出口企業出口的免稅捲菸比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後,尚在出口經營模式調整過程中的捲菸出口企業在報省國稅局批准後可暫按現行規定進行免稅出口捲菸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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