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定捲菸計稅價格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5月22日發布,自2000年05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5月22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5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徵收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對你省延吉捲菸廠等2戶企業生產的15個牌號規格的捲菸按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徵收消費稅。核定計稅價格的捲菸生產企業、牌號及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生產企業牌號煙支規格計稅價格
延吉捲菸廠紅駱駝25*(64+20)36.67元/條(200支)
硬盒翻蓋(下同)
黃駱駝25*(64+20)25.64元/條
硬盒翻蓋
紅長白山25*(64+20)34.32元/條
硬盒翻蓋
豪土25*(64+20)15.2元/條
硬盒翻蓋
天平25*(64+20)14元/條
硬盒翻蓋
長白參25*(64+20)10.91元/條
硬盒翻蓋
康迪25*(64+20)9.98元/條
全包裝
長白參25*(64+20)8.87元/條
全包裝
雅士25*(64+20)9.98元/條
硬盒翻蓋
參芪25*(64+20)9.02元/條
全包裝
四平捲菸廠珍品吉25*(64+20)25.8元/條
硬盒翻蓋
吉鶴25*(64+20)25.8元/條
硬盒翻蓋
紅吉25*(64+20)18.9元/條
硬盒翻蓋
特醇吉25*(64+20)15元/條
硬盒翻蓋
五虎將25*(64+20)9.4元/條
硬盒翻蓋
上述牌號捲菸的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徵收消費稅。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對在本通知下發前,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查捲菸有關情況的通知》(國稅函〔2000〕120號)規定,暫按1999年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徵稅,本通知又對其計稅價格進行調整的部分牌號捲菸,應調整計稅價格。調整起始日期為2000年4月1日。
c30631--011213w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