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解決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解決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解決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12-01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1399號
【發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解決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399號)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市)國家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精神,切實解決好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經商財政部,總局決定中西部地區用於解決欠退稅的出口退稅計畫暫不下達,推後至2004年2月下達。在此計畫下達之前,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你地區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報關出口貨物的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在退稅單證真實齊全、且與其相關電子信息審核無誤的情況下,可即時辦理退庫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具體通知如下:
一、上述應退未退稅款,僅指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在總局正式下達解決欠退稅的出口退稅計畫前,可暫不受總局下達出口退稅計畫限制辦理退庫手續。對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發生的免抵增值稅稅額,一律不再辦理調庫。
二、對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以前報關出口貨物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的退稅,全部從中央國庫庫款中退付。
三、請你們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加快審核及辦理陳欠退稅的退庫工作進度。對出口企業申報的2003年12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稅款,要做到即時受理,即時審核、審批,即時辦理退庫手續,並應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10日間全部退付給出口企業。
四、在總局下達你地區2004年解決陳欠退稅專項出口退稅計畫後,你局須嚴格在總局下達計畫的額度內辦理陳欠退稅的退庫手續。
五、出口企業2004年1月1日以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報關出口貨物新發生的退稅和免抵稅額,在總局下達的2004年出口退(免)稅計畫內辦理退庫和調庫手續。2004年出口退(免)稅計畫另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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