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複議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8]343號
【發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1998-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一、對在稅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同時涉及行政複議和刑事偵查、審判程式時,行政程式和刑事程式哪個程式優先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行政複議條例》及《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複議,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機關應當受理。
二、稅務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強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繫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