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複議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複議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8]343號
【發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1998-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複議有關問題的批覆
(1998年6月9日國稅函〔1998〕343號)
《關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式終結前的涉稅案件,上一級稅務機關能否就徵稅行為受理申請複議的請示》經商國務院法制辦,我局研究認為:
一、對在稅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同時涉及行政複議和刑事偵查、審判程式時,行政程式和刑事程式哪個程式優先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行政複議條例》及《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複議,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機關應當受理。
二、稅務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強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繫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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