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處罰依據認定的批覆

你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處罰依據認定的請示》(陝地稅函[1997]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85條授權,批覆如下: 辦理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是《細則》第14條規定的稅務行政行為,目的在於重新確認稅務登記對象,實際上就是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逾期不換證即是逾期不辦理稅務登記,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7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1996]46號)的規定與《稅收征管法》第37條的規定沒有牴觸。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479號
【發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處罰依據認定的批覆
(1997年8月26日國稅函[1997]479號)
陝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處罰依據認定的請示》(陝地稅函[1997]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85條授權,批覆如下:
辦理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是《細則》第14條規定的稅務行政行為,目的在於重新確認稅務登記對象,實際上就是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逾期不換證即是逾期不辦理稅務登記,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7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1996]46號)的規定與《稅收征管法》第37條的規定沒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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