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嚴格按照規定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嚴格按照規定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通知》是1999年9月由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9]608號
【發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1999-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按照規定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國稅函〔1999〕6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方納稅人反映,有的稅務機關在辦理換髮稅務登記證時,有向納稅人多收費或者強制要求納稅人通過稅務代理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現象。此種做法,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影響了稅務機關的形象。為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更好地樹立稅務機關公正、廉潔、為納稅人服務的新形象,現重申以下規定:
一、在換髮稅務登記證和新辦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不得加收其他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稅務機關不得將稅登記的審核、發證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機構辦理,不得強制要求納稅人通過中介代理機構辦理稅務登記。
請各地嚴格執行,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及時糾正,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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